“我提醒过”不等于“我尽责了”,真正的负责任,更在于行动上的“我要确保你安全”
据红星新闻报道,去年4月,男子张某和朋友陈某等人喝酒唱歌,活动结束后,陈某提醒醉酒的张某要叫代驾后离开,但分别后不到10分钟,醉酒的张某便驾车出现车祸最终身亡。张某家属将陈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死者家属95898.5元。
此案引发一些网友担忧:“以后还能不能和朋友一起喝酒?”“都劝过了不听,怎样做才能免责?”如此疑问的背后,是人们对社交风险的焦虑,更是对法律边界的探求。回顾此案案情,2025年4月9日晚,张某与陈某等人相约喝酒唱歌,次日凌晨活动结束后,张某乘坐陈某的车,由代驾送至陈某工作室附近,张某表示准备自行驾车寻找浴室休息。3时3分许,张某驾车离开;3时6分许,陈某给张某打了18秒电话;3时12分许,张某超速驾车碰撞警示桩等,车辆自燃,张某死亡。
在答辩中,陈某称自己曾劝说张某不要开车,建议他睡在车里或工作室,张某表示“好的”。分别后,陈某又打电话提醒。然而这些口头提醒,最终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共同饮酒,通常被视为亲朋好友间联络感情、放松身心的情谊行为,但酒精的麻痹作用也会让人失去正常的判断力和控制力。此时,共饮者之间便产生了基于先行行为的合理照顾及注意义务。若明知对方醉酒且有驾车意图,口头轻飘飘一句“别开车”,恐怕远远不够。
再说得具体一点,陈某作为与张某最后接触的同饮者,明知张某醉酒、曾表露开车意图,他所负的注意义务就不应仅限于口头提醒。如判决所示,他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比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安置到安全场所等。
事实上,法律并不强人所难,要求的只是基于普通人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的合理、适当措施。该判决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其中列举的“帮忙叫代驾、安置到安全场所”等,并非难以实现。这些看似微小的举动,既是情谊的体现,更可能是避免悲剧的关键。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认定被告陈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这并没有苛求共饮者对他人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但也不放任共饮者在明知存在危险情况下的“不作为”。
“我提醒过”不等于“我尽责了”,在醉酒者可能危及自身或公共安全时,不付诸行动的“善意提醒”,或许只是自我安慰的免责借口。真正的负责任,更在于行动上的“我要确保你安全”。
该判决不失为一次社会规则的集体校准,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酒桌之上,既要讲情谊,也要讲责任。共饮者不可能为他人的自主选择负全责,但也不能以“我提醒过”为由完全免责。在面对醉酒同伴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时,不能仅做形式上的提醒,而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尽到应尽的义务。这也是为了守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为每一份酒桌情谊加上一道“安全锁”。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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