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男子张某和朋友陈某等人喝酒唱歌,活动结束后,陈某提醒醉酒的张某要叫代驾后离开,但分别后不到10分钟,醉酒的张某便驾车撞上路边的警示桩及道路指示牌T形杆,后车辆自燃,张某身亡。张某家属后将陈某告上法庭。
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认定被告陈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所负的注意义务不应仅限于口头提醒,而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安置到安全场所等,以切实阻止张某驾车,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95898.5元。
共同饮酒是正常的社交行为,同时也是能产生危险的行为。近年来,在共同饮酒中产生人身伤亡的例子频频发生,共饮人对该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的情况也各有不同。
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共饮人相互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注意义务,即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帮助等注意义务,当共饮人处于醉酒状态丧失自我控制力,其他共饮人未尽注意义务的,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应强调的是,共饮人的注意义务应当在一般人注意范围下且具有可预见性,若超出了一般人注意义务且超过行为人可预见的,则可能构成意外事件,就不存在不作为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共同饮酒行为作为普遍的社交行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正常的社交行为、娱乐行为不代表没有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因共同饮酒可能导致承担侵权责任,意在提醒共饮人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以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才是立法的初衷和原意。
大象新闻、红星新闻、山东高法
编辑:大侠
审核: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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