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居民朋友们:
元宵佳节将至,为守护万家灯火,防范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元宵节期间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及禁售禁放孔明灯的有关安全提示如下:
一、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及禁限放规定
(一)安全燃放注意事项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3.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4.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5.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6.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禁止燃放区域
1.交城经济开发区四至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域。
2.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卦山、玄中寺等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5)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6)加油(气)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
(7)山林、草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内。
(8)集中养殖区及周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三)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1.主城区内限制燃放区域: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北环路以南范围内的区域(含上述四条线路)。
2.其他限制燃放区域:西环路以西、交东线以东、龙山大街以南、南环路西段以北范围内的区域(含上述四条线路)。
3.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仅限于农历正月十五、农历二月初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管理责任与违规处罚
1.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2.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0358—3535811。
4.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二、禁售禁放孔明灯的安全提示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因燃放“孔明灯”致人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市民应当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
交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
来源:交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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