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黄某(男)与李某(女)曾恋爱并同居,分手3年后,黄某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劳动报酬、电器及共同储蓄等共计3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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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辩称,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务,不存在男方所称女方保管收入的情况。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与赠与,是基于感情的一般表达,分手时已互相返还个人物品并清理了信用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虽共同居住、消费,但各自的劳动报酬、投资收益未混同,且分手时已完成部分清算。
法院认定,同居期间的行为系自主选择,小额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双方并未达成借贷或债务合意。最终,法院驳回黄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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