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厂企业陆续迎来复工复产
此阶段人、机、环、管各环节风险加大
历来是事故多发时期
去年复工复产期间,佛山三水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2025年2月11日上午10时许,三水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长罗**在厂区内一房顶维修电线现场,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经送医治疗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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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11日上午9时许,佛山市三水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修主管陈**带领机修员工开展复工复产前的线路检修工作。期间,机修主管陈**和机修工滕**到电房检查线路,发现位于公司西北角废铝打包处旁边的公共卫生间房顶线槽有一段线路损坏,陈**遂从卫生间西侧使用木梯爬上房顶检修线路,将破损需要更换的电线剪断,滕**来到卫生间东侧协助,随后机修工陈*X也来到现场。
上午约9时50分,陈*X将叉车(货叉安装铲斗)开至卫生间东侧男厕门口(公司购买该叉车后一直未办理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手续,陈*X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资格证),停在沿房顶敷设的电线线槽下方,将铲斗升高至线槽处。陈*X和滕**爬上铲斗,站在斗内拖拽需要更换的电线。后在维修过程中,陈*X通过线槽上到卫生间房顶协助陈**拉开电线,然后陈*X留在卫生间房顶继续工作,陈**就继续沿着线路检修,从房顶通过线槽下到叉车铲斗里。后陈**发现一处电线破损比较严重,使用手机拍照于9时57分发送到公司管理群。
大约过了5至6分钟,陈**和滕**在铲斗上回头看到厂长罗**从远处走过来,告知罗**电线破损严重需要更换,后二人在斗上继续检修电线。罗**来到男厕所门口从叉车旁边往上攀爬,随后陈**和滕**感到铲斗有一下明显晃动,罗**从高处坠落,伴随“砰”的一声响,二人看到罗**摔倒在叉车与男厕所门口之间,侧躺在地,身体蜷缩。
事发时,四人均未佩戴安全帽或采取其他防坠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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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发生后,现场员工立即打电话通知公司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立即拨打了120,约15分钟后,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了急救,并将罗**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因严重多发伤经抢救无效于2月11日12时18分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罗**个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自身未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条件下,违反“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攀爬升高至2米的叉车车斗,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
(二)间接原因
海××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叉车举升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攀爬叉车,同时未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海××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梁**,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叉车无牌、驾驶人员无证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二)处理建议
1.罗**作为事故直接责任人,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海××公司作为事故责任单位,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理。
据“信用佛山”网站,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海××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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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公司总经理梁**作为责任人,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理。
4.海××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理。
5.海××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操作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理。
6.谢**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理。
复工复产
特殊作业要谨记
以下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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