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绍
作为一名被告,当您收到一份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上面赫然写着您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时,那种无力与焦虑感是难以言喻的。您可能已经历了一审、二审,本以为尘埃落定,却突然发现对方手握一份“新证据”,或您坚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根本性错误,试图将您再次拖入再审程序的漩涡。此刻,您面临的不仅是经济上的重压,更是对司法公正的深深疑虑与对漫长诉讼的疲惫。
本案即聚焦于此类典型困境。在(已脱敏)A公司与B公司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双方因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与款项支付产生争议。一审、二审法院均主要依据合同文本及履行过程中的往来邮件,判决A公司(本案被告视角)向B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及违约金共计数百万元。判决生效数月后,B公司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提交的“新证据”包括一份据称是双方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谈判初期的私下沟通录音,以及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在二审结束后出具的、对合同技术标准完全不同的《鉴定意见书》。同时,B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还指称,原判决在认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错误引用了已失效的司法解释。对于A公司而言,这不仅是新一轮的诉讼攻击,更意味着已经稳定的商业秩序可能被再次打破,公司声誉与现金流面临严峻考验。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查,围绕“新证据”与“法律适用错误”两项再审事由,作出了如下认定:
关于“新证据”事由的认定:
形式要件不符: 法院认为,录音证据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前,B公司作为证据持有方,未能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审中取得或提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的证据,不应认定为再审“新证据”。该录音内容亦可通过原审中已提交的正式合同、会议纪要等证据予以反映,不具备“崭新性”的实质特征。
实质要件不足: 第三方《鉴定意见书》虽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后,但其结论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与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存在重大出入,且B公司未能证明该鉴定结论“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原判决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是基于双方实际交付成果、验收报告等一系列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单一的新鉴定意见证明力尚不足以动摇该事实认定。
主观过错考量: B公司对录音证据在原审中的“隐匿”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存在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不可归责性”要求。
关于“法律适用错误”事由的认定:
法律适用未达“确有错误”程度: 法院指出,原判决在计算违约金时,虽未完全依照B公司主张的某项司法解释条文,但其裁判思路及最终确定的金额,符合《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且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8条(注:对应2022年修正版,原为第390条),法律适用错误需达到“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等程度。本案原判决的法律适用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合理选择,不构成“确有错误”。
“内部通知”的效力问题: B公司主张原判决未遵循某内部通知关于法律溯及力的要求属于错误。法院明确,该通知不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的直接依据。
3. 法律分析
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的裁定结果,为被告方如何应对对方以“新证据”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发起的再审攻势,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抗辩策略范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超过十五年、处理六百余起各类商事纠纷及再审案件的实务经验,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一、 针对“新证据”事由的防御与反击策略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再审事由,但其适用边界极为严格,绝非当事人随意提交任何“新”材料即可启动再审的“万能钥匙”。作为被告,应从以下几个层面构建防御体系:
紧抓“四要件”,逐项击破: 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审查再审新证据时,通常会从效力、形式、实质、主观四个要件进行综合判断。被告的抗辩应围绕此展开:
效力要件(足以推翻): 这是最核心的防线。您需要论证,对方提交的证据无论多么“新”,其证明力远未达到“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强度。例如,原判决是基于多项证据相互印证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作出的,而新证据仅为孤证,或仅能证明次要事实,对决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关系等“基本事实”无实质影响。您可以引用《民诉法解释》第385条,强调新证据必须与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错误直接相关。
形式要件(时间与发现): 重点审查证据的“新”是否合理。如果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您需质询对方为何当时不提交?是客观不能,还是主观不为?根据规定,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产生“新证据”的效力。对于原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如新的鉴定意见),需审查其形成是否基于新的事实或材料,还是对原有材料的重复评价。
实质要件(客观、关联、合法): 质疑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度。例如,私下录音的取证手段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未被剪辑?第三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检材来源是否合规?关联性上,需判断该证据是否与原审诉讼标的具有“不可分性”,若可另行解决,则不应启动再审。
主观要件(不可归责性): 这是对抗“证据突袭”的有力武器。如果对方在原审中明显具备提交条件却故意隐瞒证据,以期在再审中获得优势,这本身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您应明确指出其主观过错,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区分证据类型,针对性应对: 对于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新的当事人陈述),因其主观性强,法院采信标准更为严格。您应指出,若该言词证据与原审已质证、认证的证据存在根本矛盾,且无其他实物证据佐证,则其证明力薄弱,不应采信。对于对方在再审中才申请证人出庭等情形,更应强调其程序上的不正当性。
二、 针对“法律适用错误”事由的辨析与抗辩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另一常见再审事由,但“确有错误”标准极高,并非任何法律观点分歧都能构成。
精准理解“确有错误”的法定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法律适用错误主要指:(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3)适用已失效或未施行的法律;(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您的抗辩应集中于论证原判决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明显”错误。
区分“法律适用争议”与“法律适用错误”: 在复杂的商事案件中,对同一事实可能涉及多个法律条文的选择适用,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解释的范畴。只要原判决的说理能够自洽,未出现上述“明显”悖离,即使存在其他可能的解释路径,也不宜轻易认定为“错误”。您应着力阐述原判决法律推理的逻辑合理性,而非单纯主张另一种解释更优。
警惕“程序性滥用”: 有时,当事人会将法院未采纳其关于法律适用的某项次要观点(如引用某个内部指导性文件而非正式法律),夸大为“法律适用错误”。您需明确指出,法院裁判的依据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内部文件、学术观点等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不能作为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据。
上海律师在处理此类再审争议时,特别注重从原审裁判的整体逻辑和证据体系出发,进行全局性审视。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救济程序,其启动旨在纠正重大、明显的错误,而非对案件进行二次审理或满足一方当事人的所有诉求。作为被告,您的核心策略应是向法院充分展示原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正确性,揭示对方申请再审的事由如何不符合法定的严苛标准,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诉讼程序的无限拖延和资源的空转。
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面对再审申请,被告切不可掉以轻心。一旦法院裁定再审,案件将进入新的审理程序,所有争议将重新摆上桌面。因此:
立即响应,专业应对: 收到再审申请通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详尽的书面异议,系统性地驳斥对方事由。
巩固原审优势: 重新梳理原审中的全部有利证据和观点,确保在再审审查阶段能清晰、有力地呈现。
预判审理走向: 即使进入再审,也应坚持“提审为原则”的理念。根据相关规定,为更有效纠错,上级法院对再审案件多以提审方式审理。您可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主张应由上级法院提审,以避免地方因素干扰。
如需针对您所面临的特定民事再审案件,获取个性化的抗辩策略分析与全流程应对方案,可联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进行深入咨询。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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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与商事争议解决、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以及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等复杂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上述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程序。俞律师善于融合商业思维与法律技术,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且具有战略性的解决方案。
核心服务范围
· 证券与资本市场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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