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最关心的莫过于“钱到法院后,先扣什么、先还什么”。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债务总额与还款压力;而各类费用的承担与分配,更是决定最终到手金额的关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通过三个方面把执行清偿规则讲清楚,以供读者参考
法院生效判决中债务人需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生效判决是执行的依据,判决主文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是被执行人的基础还款责任,主要包括三类:
1. 债务本金
这是核心给付义务,如借款本金、货款、工程款、租金等,是债权的基础金额,判决中会明确本金数额与计算截止日,是后续利息与费用的计算基数。
2. 一般债务利息(含违约金、逾期利息)
判决会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确定利息计算方式:包括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或按日/按月计算的违约金,计算期间通常从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标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如民间借贷LPR4倍),判决中会明确利率、起算日与截止规则。
3. 诉讼相关费用
判决通常会确定由败诉方(债务人)承担的诉讼成本,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律师费(若合同约定或法院支持)等。这些费用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前期支出,判决明确后纳入执行标的。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需承担的费用有哪些?
分两类
进入执行后,除判决确定的债务外,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环节产生的费用,主要分为两类:
1. 执行申请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到位后从案款中扣除,无需申请人垫付。收费标准按执行金额分段累计:无执行金额的每件50-500元;1万元以下每件50元;1万-50万元部分按1.5%;50万-500万元部分按1%;500万-1000万元部分按0.5%;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
2. 执行实际支出费用
执行中为处置财产、推进程序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包括: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保管费、公告费、运输费、仓储费等。这些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从执行案款中优先扣除。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自动触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公式为:加倍部分利息=尚未清偿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该利息是法定惩戒,与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并行计算,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执行款不能全部清偿债务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结合《民法典》与最高院司法解释
这是执行中最核心的争议点,法律明确了“约定优先、法定兜底”的规则,清偿顺序分层次确定:
1. 有约定从约定
双方在借款合同、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清偿顺序(如“先还本金、后还利息”“先息后本”),且约定合法有效,法院按约定执行。这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最优先适用的规则。
2. 无约定时法定顺序(核心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56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法定清偿顺序为:
第一步: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优先扣除执行申请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这是推动执行程序的必要成本,必须优先支付。
第二步:一般债务利息
扣除费用后,剩余款项先清偿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再清偿本金。这是因为利息是本金产生的孳息,优先清偿利息符合债权实现的逻辑。
第三步:债务本金
清偿完利息后,剩余部分冲抵本金,逐步减少主债务基数。
第四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清偿完毕后,再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最高院明确: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本金+一般利息),再清偿加倍利息。
3. 特殊情形:担保物权与破产程序
若债权有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担保财产处置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再按上述顺序清偿普通债权;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且符合破产条件,执行程序移送破产,清偿顺序按《企业破产法》执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收→普通债权)。
综上,执行中“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无约定时遵循“费用→一般利息→本金→加倍利息”的法定顺序;有约定则按约定。被执行人需清晰掌握这一规则,才能准确计算还款金额,避免因顺序争议导致债务越还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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