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饭局,主动醉酒后自行离开, 因为摔倒受伤,最终没有救治过来。 家属怒将攒局者和同饮者一起告上了法庭, 索要百万元赔偿金。 这,算不算“死哪讹哪”的新戏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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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者(图源网络,与文无关)
以下真实发生的“生命侵权纠纷”事件,来自“中国文书裁判网”发布刊载的司法案例。
【一、豪饮惹出人命】
2025年4月30日,“五一劳动节”放假的前夕。
山东省济宁市民张先生因为乔迁新居之喜,在高新区某家饭店订了一桌宴席庆祝,邀请周某甲、周某乙两兄弟及其他好友共10人一起到场,热闹热闹。
周某甲兄弟俩欣然接受了邀请,两人同车抵达饭店。席间,大家推杯换盏、觥筹交错,周某甲的兴致尤为高涨,与同桌其他人共喝下了二斤多的高度白酒。
聚餐结束,主家张先生忙着结账遂先行离开;周某甲与其他四人到地下停车场乘车;而周某乙则和别人另外搭车离开了饭店;其他人也都各自散去。
周某甲和四人到达地下停车场后,以东西忘在饭店为由,一个人返回饭店并独自离开。其他四人则同乘一部车离开停车场;而周某甲在路边等车的时候摔倒,被代驾小哥发现,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
当晚10点左右,周某甲被送至济宁市某门诊部治疗,经急诊医生诊断为:意识不清待查,酒精中毒,急性胃黏膜病变(疑诊)。医生给周某甲输液促醒、补液、抑酸预防应激出血等治疗,并告知周某甲需要在院留观至酒醒。
5月1日早上6时许,周某甲在未告知医护人员的情况下,独自离开医院。被找到后,由张某、周某乙带领其到宾馆洗澡休息。
5月1日下午3时许,周某甲再次被送至某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于5月4日因“弥散性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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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属索百万赔偿】
周某甲的父母将饭局的组织者张某、同饮者8人(含周某甲的亲兄弟周某乙)以及某医院起诉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603,996.03元,扣除死者周某甲自身需承担的责任外,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院判决温情却无奈】
山东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
-1.周某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酒量有所了解,也应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2.周某甲系自愿赴宴饮酒至醉酒状态,没有证据表明其他饮酒者存在劝酒、灌酒等刺激性言行。饭局撤场后其与他人同行却又独自返回,以致因无人照看而摔倒受伤,加重了危险的发生;
-3.其他同饮者的注意和帮助义务,不能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其个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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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一审法院判定死者周某甲本人需承担85%的责任;其他9名被告共同承担15%的责任,其中:
-1.被告张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在聚餐结束后径行离开,未尽到照顾、护送等的注意和救助措施,以致周某乙无人照看单独在路边等待,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6%的责任;
-2.被告周某乙作为死者的亲兄弟,与周某甲一同前往,应对其饮酒行为进行劝告并应在其醉酒后进行照顾、护送,但周某乙未对兄弟进行照看或同行,一审法院酌定被告周某乙承担2%的责任;
-3.其余参与聚餐的7名被告在周某甲饮酒的情况下,也应尽到必要的帮助义务,一审法院酌定7被告分别承担1%责任;
-4.后续治疗的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认定,周某甲因饮酒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460,872.53元。按照上述划定的责任分担比例,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由被告张某赔偿87,652.35元;
-2.由被告周某乙赔偿29,217.45元;
-3.其余7被告人分别赔偿14,608.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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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周某甲的家属、张某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如果这样判效果会更好】
个人以为,法院这个判决,尽管充满了对逝者家属“人道主义”救助的善意与温度,却在无形之中,为某些“无赖者”开了方便之门,以至于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日常应酬成为一种“自求多福”的危险活动而变得“人人自危”。
1.攒局者张某出于喜庆好意,邀请周氏兄弟出席乔迁饭局,本身是非常自然、友好、和谐的举动,周氏兄弟欣然前往,没有任何推脱。这是民间交往的一种礼节。况且张某席间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周某甲离开时更有四个人陪同。张某的注意和帮助义务应该在此时就已经履行完毕了。张某凭什么要单独承担6%的责任?
2.周某乙作为死者的亲兄弟,且一同赴宴,但离场的时候却自行走人撇下兄弟不顾不管,按道理他的看护和帮助责任会比张某更大一些
3.周某甲很多行为都是自主做出,自行主动醉酒、自行单位离开饭店、自行单位离开医院……,而且是在饮酒后第四天才不治身亡。很难证明周某甲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醉酒。
故笔者以为按如下划定责任、分别判决会更加合法、合理、合情:
1.死者周某甲本人承担90%的责任;
2.他的兄弟周某乙承担2%的责任;
3.攒局组织者张某和其他7名同饮者分别承担1%的责任。
【五、醉酒人生启示】
这个司法判例,对于老百姓的日常人际交往、社会关系维护和正确处理中国特色的“酒桌文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组织者不能为了体现自己的热情而劝酒、甚至灌酒逼酒,点到为止,尽兴就好;
参与者量力而行,对自己好和他人的健康负责,相互之间不逞强好胜而拼酒斗酒,保持基本的礼仪和风度,自己方便,与人方便。
酒是一个很神奇的东西,对不少人来说就像无法舍弃的宝贝,“饮之我幸,不饮我命”,酒在架设交流的桥梁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功能。
同样,中国独特的酒文化也令很多文人雅士沉迷不已。但是,凡事都有其“两面性”,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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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酒虽美,
切勿贪杯。
须知:
小饮怡情、微醺最妙;
大醉伤身、烂醉丢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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