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周颖昳
近日,成都一新茶饮品牌HR与求职者的相关聊天截图在网络上引发争议。该求职者咨询试用期时长及五险一金缴纳等相关问题时,遭到HR较为过激的回应。针对相关争议,该品牌官方账号在社交平台回应,事件系沟通误会所致,当事HR已向求职者诚恳道歉并取得谅解,并称目前该事件已妥善解决。然而,由该事件引发的“试用期是否必须缴纳社保”“求职者询问相关权益是否合理”等话题仍在网络上热议。
2月27日,围绕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天。
吴天表示,咨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试用期安排等具体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实现知情权、作出职业选择的基础,属于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求职者询问自身合法权益而受到差别对待。
对于“试用期是否必须缴纳社保”,吴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只要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无需缴纳社保’是职场中常见的认识误区。”吴律师表示,一些企业将试用期与“未正式录用”混淆,实际上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为员工缴纳社保就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此外,对于招聘沟通中出现的贬损性表达,吴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若在招聘过程中HR使用了侮辱、贬损人格的言辞,可能会构成对求职者名誉权的侵害,具体责任需结合完整事实依法认定。
在现实操作层面,不少门店是采用加盟模式进行经营。吴律师分析,在法律关系上,总部与加盟店通常为独立民事主体,原则上“谁侵权谁担责”。但从公众认知角度看,终端门店的行为往往被视为品牌整体形象的一部分。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提升,用工合规已成为企业经营不可触碰的底线。尤其在连锁品牌扩张过程中,招聘话术培训、社保政策规范等“后端管理”若不到位,容易引发风险。
吴律师提醒,劳动者若遭遇类似情况,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涉及人格权侵害,也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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