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前旅行社承诺行程结束后返还260元,另外最后一天没安排送机,还需承担120元车费。”山东烟台的呼女士表示,“这380元本是说好该退的钱,可旅行社退款时,却要求我承诺后续不投诉、不维权,我感觉自己被冒犯了。”
团购3088元两大两小北京跟团游,遭遇诸多糟心事
1月23日,烟台的呼女士在短视频平台看到一款旅游套餐活动,原价4999元的两大两小北京4天3晚跟团游,优惠价仅3099元。呼女士当即下单,后续与旅行社沟通后,对方又额外赠送了两晚住宿,她便将行程定在2月14日至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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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约定的是北京本地团,包含接送机、酒店住宿、三天午餐以及多个景区门票,可旅行过程中,却遇到了各种不愉快。”呼女士说,事先说好的住宿是北京二三环之间的三星级一线商务酒店,实际却被安排在四五环的廉价快捷酒店;约定的家庭房,也变成了标准间,最后只能自费升级房型。餐标约定为每人50元,可实际的十人一桌午餐仅8菜一汤,几乎没有荤菜,整体档次也就二三百元一桌。此外,自费项目的套餐价本是390元/人,导游却推荐480元的套餐,二者的区别仅在于390元的套餐不含多个景点的小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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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退费款遭附加条件,签署不维权承诺方予退款
让呼女士最气愤的,还是退费的附加要求。她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诉说:“出行前旅行社明确承诺行程结束后返还260元,再加上未安排送机应承担的120元车费,这380元本是理所应当的退费,可对方退款时,却要求我承诺后续不再投诉、不再维权。”
呼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双方的聊天记录,2月5日,双方曾约定行程结束后,旅行社通过微信返还呼女士260元。但2月19日晚行程结束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却表示:“退费260元+30元×4人的打车费=380元,游客收到款项,即代表所有行程服务结束,后续所有事项与旅行社无关;且游客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进行投诉或提出追诉。若无问题,请回复:确认无误!此情况说明自旅行社打款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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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明显就是霸王条款!380元是早就谈好的退费,正常的退款手续,却要求我同意以后不能投诉,这太不合理了。”呼女士说,“我觉得旅行社根本不尊重消费者,这是对我的冒犯。”
旅行社:签署承诺书为公司流程,已协商提出退还1200元
据呼女士介绍,她向旅行社提出的诉求包括:正常退还380元退费、400元房价升级费、360元餐标差价、400元自费项目差价、100元圆明园门票差价,以及旅行社赔偿20%的团费,各项费用合计2414元。“我曾向北京文旅局投诉,但最终双方未能协调一致。”呼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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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记者联系到与呼女士签订旅游合同的北京胜岩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对接呼女士善后事宜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要求游客确认相关内容是公司的退款流程,财务部门需看到游客的确认信息后,才能进行打款操作。
“她的团费仅3088元,两大两小游在北京玩了六天五晚。现在我们已经协商提出退还1200元,实在不知道她还有什么不满意的。”该工作人员说。
律师:投诉权、诉讼权属消费者法定权利,不可剥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旅行社要求消费者签署“不再投诉、不再追诉”的承诺书,才肯退还380元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赵良善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类内容一律无效。本次事件中,380元退费(260元承诺返还费用+120元车费)是旅行社早已承诺退还的款项,属于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益。而投诉权、诉讼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旅行社将签署放弃法定权利的承诺书作为退款的前置条件,实质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制交易,排除消费者的法定救济权利,该承诺书内容自始无效,消费者有权拒绝签署,并要求旅行社直接退款。
赵良善为消费者提供了依法维权的步骤建议:第一,固定证据,妥善保存套餐订单、旅行社承诺退款的聊天记录、实际餐饮与住宿和约定不符的照片、视频,以及双方的沟通录音等;第二,书面催告,向旅行社发送正式函件或在相关平台内留言,明确要求对方限期退还380元退费及各项服务差价,并告知其所谓的“不投诉承诺书”并无法律效力;第三,行政投诉,若双方协商无果,可通过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12301旅游投诉热线向文旅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责令旅行社履行法定义务;第四,法律诉讼,若上述方式均未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旅游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应退款项、服务差价,并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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