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正常人思维逻辑来看待一份他们出具的文书肯定非常谨慎和有权威的,我不想解释那么多也不想辩论那么多,因为黑纸白字写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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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图片该份书第3页第(2)项写的明明白白,他们在医院询问了我,我在接受医疗保障情况下接受的询问,因为我记得清清楚楚他们确实没有来医院询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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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曾经又出现了这些笔录,然后我才申请了鉴定,我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申请书以可以印证,没有这些笔录?你干嘛采纳我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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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来看省的给我文书,他们直接写现在没有这段时间笔录。他们没有来询问我?这岂不是两份文书形成了相互矛盾吗?笔录到底在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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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清楚知道举证是重中之重,我现在到高检一次性主张30多份物证,其中一半以上是第一次主张提交。新提交证据全部是我证据调取,有十名以上证人词,取证时有第三人在旁,全程录音录像,并且做了公证,还有医生证人词,还有银行300多页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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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样情况我一定会把异地管辖成为重中之重,因为我不相信他们了。想要看我证据?我想知道真正证据放在你面前后悔的是谁?我去走程序一直态度不是那么友好,因为我有底气,以前只是并不想撕破脸皮,因此压了很多证据在手里。
最后大家可能想知道是因为什么?是什么类型案例!其实非常简单,2014年我18岁时候去上班做端茶送水服务员,发生行为仅此只是服务员基础性行为而已,我发生行为下面图片均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然后上班几天时间把我判了9个月,然后我上班场所老板和管理人员他们又不去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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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们还把该场所经理“周某某”当成来该场所玩耍的人员处理,周某某是不是该场所经理,这个场所工作人员那么多,随便找一个人问一下均知道,就这样的真相,他们竟然均敢隐瞒?至于为什么曾经会导致这样认定?曾经那一堆纸为什么会这样记录?
首先他们传唤期超40小时,结果人家说是盘问或瑕疵问题,可是你是强制性把这个上班场所带离现场的啊?难道不是属于事实上强制传唤吗?就算是盘问?那么依据2014年相关条款规定?也只能针对身份不清人员才能盘问这么久吧,我是身份不清?
其次他们询问没有满18周岁人无任何在旁,结果省检还是用瑕疵来形容?
他们把所有人全部关在一起,那么会不会滋生大家商量好了来说笔录情况,这样笔录还能不能体现真实性?这个事项他们自己的承认。
就上述三事项是不是程序上问题?程序上有问题?曾经这个一堆纸就是无效的。而且曾经在事实认定部分就是用一句话来形容我,以我端茶送水服务员身份和我端茶送水行为认定我对该场所进行管理。可是同我在一个区域上班服务员她发生行为明显大于我!她的未追溯。因此我怎么可能构成管理特征?他们现在他们在文书里把“管理”二字该成帮助行为。
其实这样案例稍微有常识一点人均知道,收银才能可能构成擦边条款,因为收银可能会涉及到管账行为,但是本案收银以未追溯。反正归根结底就是他们打击这些乱七八糟行为,就是随随便便用我一个才上班几天时间端茶送水去代替,因此我才十年以后去走程序和他们较真的。这个事情发生在成都,而且曾经还有帽子叔叔来这里玩耍,某检的人以来喝茶过。
因为该平台审核问题,很多词不能写,图片中内容需要调整,给大家带不好阅读感希望理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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