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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和HFCs
备案新规上线
为筑牢臭氧层保护防线,强化ODS和HFCs全链条监管,2026年2月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新规上线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多个环节,相关市场主体请务必高度重视。
PART 01
划重点!新规核心要求
新规对不同主体提出如下要求
(一)生产企业:配额许可管理
生产(含副产)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生产原料用途管控物质并对外销售的单位,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并按额度生产。
(二)销售企业:备案管理
管控物质(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销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无需进行销售备案。
销售单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进行。
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在其产品上标明涉及的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保证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注意:ODS销售企业只能向已取得生产配额的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销售企业购买ODS,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和维修企业销售ODS,不得向个人销售ODS。销售企业售卖ODS时需核实购买企业是否在国家系统中备案,禁止对个人或未备案的企业售卖ODS。违者将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三)使用企业: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对以下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
①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100吨及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
②四氯化碳(CTC)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
③CTC加工助剂使用单位。
对以下使用单位实施备案管理:
①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
②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
③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
④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
⑤管控物质(除尘剂)复配单位;
⑥管控物质实验室分析试剂(不包括CTC)和电子特气提纯单位;
⑦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单位;
⑧其他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管控物质用途使用单位。无需备案的单位:使用含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已提纯实验室分析试剂和电子特气的单位。
使用单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 (http://new-ods.ozone.org.cn/)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进行。
(四)维修、报废、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备案管理
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报废处理,以及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备案管理。
(五)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
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加强管控物质管理,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 (http://new-ods.ozone.org.cn/)申请配额或备案并查询相关信息,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
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管控物质数据。
PART 02
来搞懂!ODS和HFCs为何要严管?
ODS(消耗臭氧层物质)是一类对臭氧层具有严重削减作用的物质,会导致大气臭氧层破坏,增加太阳有害辐射暴露,危害人体健康与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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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方案》中确定了9类管控物质,包括全氯氟烃(CFCs)、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含氢氯氟烃(HCFCs)和HFCs。其中,前8类物质是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ODS,第9类物质HFCs对臭氧层无破坏作用,是具有高全球升温潜能值(GWP)的温室气体。
HFCs(氢氟碳化物)作为高全球升温潜能值的温室气体,其温室效应强度远超二氧化碳,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管控对象。
PART 03
敲黑板!未备案的后果很严重
未办理备案属于违规行为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守护臭氧层、应对气候变化
既是企业的合规责任
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
请相关主体主动学习新规
严格落实备案要求
携手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共护蓝天净土、践行生态责任
文章来源:成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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