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种“做也错,不做也错”的困境下,谁又能来给医护撑腰?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听诊器不说话
120急救车到达现场,患者却因没电梯、没人搬抬下不来,这“最后一米”的难题让医护人员和家属都犯了难。
抬还是不抬?这是个问题!
120医护未及时搬抬,老人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红星新闻报道的一则医疗事件,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和舆论的广泛讨论。
患者老年女性,85岁,既往有 高血压 、 冠心病 史,因突发胸憋,家属于2024年6月9日晚22:39呼叫120急救电话就医。10分钟后,一名男医生与一名女护士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完成查体和 心电图 检查(提示“极度心动过缓”),患者意识清楚,要求到医院住院。
患者居住在5楼,仅有步梯,当男家属(患者女婿)提出搬抬老人下楼时,遭到医护人员拒绝。医护人员以“无搬抬义务”为由拒绝协助搬抬,要求家属自行找人或求助110。
患者和家属联系亲属无果,在外地的患者女儿联系现场急救医护人员,恳求其协助转运。她提出,现场有两名医护人员、一名男性家属、一名保姆,加上急救车上的司机,一行五人完全有能力合力将老人安全抬下楼,并提出,自己事后将对医护人员的帮忙表示酬谢,但医护人员拒绝了。
23:06家属向110求助,请求调派一名警员前来协助,接线员表示将尽快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在等待过程中,患者病情加重,面部青紫,男医护人员与男家属合力将患者搬抬下楼,在车内进行急救,救护车行驶4分钟到达医院,患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小区监控显示急救人员从进入小区到最终离开,时间长达40分钟。
50%责任,急救中心应赔偿17万余元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方的三项过错:
1.心律失常处置不当:患者的症状存在心电、血氧监护及药物治疗指征,医方却未及时开展监护,也未使用 阿托品 、 异丙肾上腺素 等药物治疗。
2.对危重患者未及时搬运:根据规范要求,医方应具备搬运病人的条件和能力,该患者心脏疾病随时发生变化危及生命的可能,医方如缺少人手搬运,应指导患方家属协助尽早搬运患者下楼,耗时40分钟才把患者搬运下楼延误了救治。
3.心肺复苏不规范:救护车上监控所示,约23:30医方的护士从心电监护仪发现患者心跳、呼吸停止,先后与医师对患者实施了胸外心脏按压,但动作不规范,患者心跳、呼吸停止后,医护仅实施了不规范的胸外按压,未按要求开放气道、人工通气,也未使用肾上腺素等复苏药物。
鉴于医方在转运途中时间很短,救护车内操作空间小,行驶途中,难以完成对心跳呼吸停止的规范急救操作。且患者年龄大,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拨打120求助已胸憋2天,心动过缓抢救难度大,亦与其损害后果相关,最终认定医方急救及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急救中心辩称,依据《山西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急救组配备“一医一护一驾”,不含医疗救护员。《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仅医疗救护员有法定搬抬义务,救援中心配备的医护人员以及驾驶员没有法定义务。医护人员协助搬抬是“情分”而非“义务”,已尽提醒义务。
法院未采纳医方抗辩理由,认为院前急救机构的首要职责是及时转运患者,40分钟的滞留背离救死扶伤宗旨,难以被公众接受,认定急救中心应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17万余元。医患双方对判决均存异议,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截至红星新闻发稿前,急救中心尚未履行赔偿义务。事件被报道后,市卫健委高度重视,对市急救中心进行严肃约谈,责令其立即与家属对接,严格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限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
行业现实困境,供需矛盾导致纠纷
120抬还是不抬?这一直是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
2023年,河南一名93岁患者在家中不慎摔倒,家属拨打120求救。急救中心调度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出诊医生初步判断患者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经患者家属协助,患者被转运至救护车进行救治。
患者所住小区距医院只有200多米,但到达医院前后经历了近一个小时;患者于当天下午4点出院,回家4天后去世。患者死亡后,争议由此产生:患者家属认为错在急救人员拒抬患者下楼,医院认为医护本无搬运患者的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认为医院无责。
2024年,黑河一居民拨打120,急救人员上门后拒绝帮忙搬运患者下楼,称搬运患者并非其义务,且由于身体原因(腰椎病)无法搬运,需家属自行搬运患者,双方就此起了争执。120急救人员称,“我们是医生,不是担架工。”
针对此事,当时黑河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回应称,急救人员确实没有搬运患者的义务,目前正推进医疗机构担架员配备工作。最终,两名涉事医生被停职。
在国家卫计委(现“国家卫健委”)2013年发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其第十九条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第二十条则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搬运、护送患者等。但对于医师、护士是否有责任、有义务搬运患者,并没有明确列出。
针对院前急救搬抬问题,2016年7月22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其中明确规定了搬抬急危重患者的责任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承担,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尽管后来国家卫健委已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中,由于各地方省市情况不同,担架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仍有发生。
患者家属呼叫120,除了病情紧急外,多数都是考虑到转运患者困难,需要急救人员协助搬抬转运。随着人口老龄化,很多高龄患者行动不便,可能独居没有家属,而且通常住在没有电梯、楼梯狭窄的楼房中,需要协助才能去医院。
而很多高龄患者没有年轻强壮家属陪同,无法完成搬抬转运,呼叫120主要就是要求协助转运,而非急救治疗。很多人将120急救车视为加强版出租车,把搬运视为标配服务,“120来了就能抬”成为普遍认知,与制度现实严重错位。
不能实现提供搬抬服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缺钱”、“缺人”。
山东德州市卫健委在2023年9月1日对“120急救车配备专职担架员”提案的答复中曾公开测算,担架员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按现有出车量测算,每年需投入资金1405.82万元,2025年将达2259.36万元,资金缺口巨大。
一份研究调查显示,东南地区某省救护车出诊无担架员占66.05%。而在常住人口超千万人的北方某市,该市急救中心只有12名担架员,平均年龄47岁,均为劳务派遣。
120医护人员,到底应不应该抬?
从医护人员的角度来说,医护人员受到的是医学培训,职责是实施专业急救服务,而并非提供搬抬的体力劳动。而且,大部分医护人员体力有限,特别是一些女性医护,无法承担搬抬转运的工作。医护人员应该起到搬抬指导、从旁辅助的作用,而非成为搬抬的主力。
如果医护实施搬抬,特别是搬抬患者从狭窄楼梯通过,稍有不慎搬抬不稳可能导致患者摔伤,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医方必然承担赔偿责任。而长期实施搬抬,身体受损不可避免,很多医生会因 腰痛 而放弃院前急救工作。
如果医护不实施搬抬,因家属不能搬抬,或无法得到其他人的帮助,很容易导致延误就医。如果最终患者出现严重损害后果,患方通常会因此而追责,而医方很难规避责任。
很多医护人员感觉抬或不抬都可能存在风险,而车组本该配备的担架工很难配备到位。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夜班多、投诉风险高、收入差,种种原因导致急救中心担架工招聘情况不理想,培训合格上岗后离职率高。
很多急救中心担架工招不到,医护人员都出现短缺的情况,甚至有些医院采用让年轻医护轮转120的形式来解决人员不足的情况。
120急救是公益性服务,“本身不盈利”,收费标准实际上是比较低的,主要依靠财政收入支持基础运营。对于北京这种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来说,配备担架工可能从资金支持上能够尽量到位,但是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可能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都难以保证,资金缺口显而易见。
如果要达到既定的服务标准,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支持;若资金无法到位,就不应设定过高的标准。相关部门在制定标准时,应将其设定为最低要求,而非一味追求理想化目标。
120急救人员,到底应不应该抬?这个问题从国家方方面面的文件中都可以明确,答案是应该抬。但是,谁来抬?医护要不要抬?怎么抬?什么情况可以抬?什么情况可以不抬?抬不动怎么办?搬抬过程(患者或医护)出现意外怎么办?有没有保险制度给予救济?
临床医护人员迫切需要一套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以避免陷入舆论的道德绑架之中。
曾有同事分享过这样一起事件:家属拨打120时声称是急症,要求送往医院急诊科。但医护人员到场后发现,实际需求仅是协助行动不便的老人下楼(因需定期到医院更换尿管),且无需提供医疗救治服务。
当时老人家中有5名身强力壮的男性家属在场,却均以“已支付救护车费用”为由拒绝协助搬抬,并坚持要求医护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请问这种情况下,医护人员是否有权拒绝提供非医疗性的搬抬服务?
当医疗行业被按照“服务行业”来对待时,医护人员该如何面对?这种“做也错,不做也错”的困境下,谁又能来给他们撑腰?
事件来自于:红星新闻
责编|Zelda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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