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适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情节严重"应当如何认定?
![]()
西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往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均未作规定,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6条第1款从不同角度对此作出规定。
第1项从包庇对象的角度加以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毒品犯罪,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该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包庇因犯该罪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分子,体现了包庇行为的严重性,故属于“情节严重”。西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第2项从包庇情节的角度加以规定。包括多次实施包庇行为和虽未达多次但包庇人数达到多人的情形。
第3项从包庇行为的后果角度加以规定。“严重妨害”是指包庇者毁灭重要证据导致司法机关难以认定犯罪,作伪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以及帮助犯罪分子藏匿、潜逃严重妨害其及时到案等情形。
![]()
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在第6条第3款规定了实施《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特定情形。即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但考虑到严惩毒品犯罪的政策要求,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归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三是属初犯、偶犯。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者仅限于初犯、偶犯情形,对于再次犯罪者则应依法惩处。四是综合评价其行为属于《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缉毒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毒品查缉、毒品犯罪侦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海关等部门的缉毒工作人员等。【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西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西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
▼西平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西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