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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不断深化、证据审查与裁判标准日益细化的背景下,刑事辩护的价值正在回归专业本身。无罪裁判与有效辩护的形成,既依赖对事实与证据的精准分析,也离不开对法律规范、裁判逻辑与风险边界的深入把握。
2026年,策略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2025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2025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入选案件涵盖多类罪名与不同争议焦点,集中呈现了在证据审查、定性争议、量刑博弈及程序保障等方面的专业实践成果。
为此,策略特别邀请入选律师围绕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关键争点、策略选择与裁判逻辑进行系统梳理与研究撰写,形成系列专业文章,以期为同行提供可交流、可讨论的实务参考。
本期复盘2025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之刘振兴、司洋律师“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引言
本案系一起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涉案人数众多、卷宗达107册的严峻局面下,策略律师通过可视化图表精算、违法所得扣减争议博弈、退赔节奏把控三大核心战术,成功将检察院量刑建议从“三年半实刑”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实现当事人审前取保。本文将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近期实务审判动态,深度复盘本案的辩护路径。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张某被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对应上述法定刑中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正是辩护工作面临的首要压力。
(二)司法解释核心要点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是本案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1. “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辩护工作的第一步,即明确涉案信息属于普通公民信息,并未包含行踪轨迹、财产信息等敏感类别,亦未用于下游犯罪。这一基础定性直接关系到入罪门槛的高低。
2.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五条对量刑标准作出了量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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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也构成“情节严重”。
本案中,检察机关最初提出“三年半至四年半”的量刑建议,正是基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辩护工作的核心,即通过精细化辩护改变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涉案情节的认知,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获得最低量刑,并为缓刑适用创造条件。
(三)“违法所得”认定的司法争议
本案辩护的一个重要法律支点,是“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成本”的司法争议。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明确规定:“对于违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然而,该指引仅为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规范,并非司法解释,对法院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答疑中指出:对于个别采取交易形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如不扣除成本可能使得案件处理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例如,行为人支付五千元购买信息后加价二百元卖出,如不扣除成本,其“违法所得”将直接达到入罪标准,这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本案中,辩护团队正是抓住这一法理与情理的交汇点,通过论证“实际获利”远低于“流水金额”,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在量刑时对当事人作出有利考量。
二、案情简介:身处复杂交易链,面临实刑风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链条化、涉众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当事人张某被指控在庞大的信息交易网络中,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涉案金额已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案件办理过程一波三折,经历了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曾出具两套量刑建议:若认罪认罚,建议量刑三年半;若不认罪认罚,建议量刑区间为三年半至四年半。彼时,当事人已被羁押长达半年,案件似乎已陷入被动局面。
三、辩护策略:三大战术破解“情节特别严重”
面对107册的补充卷宗和错综复杂的交易关系,策略辩护团队并未陷入机械阅卷的泥潭,而是确立了“可视化呈现+法律争议挖掘+策略性退赔”的系统性辩护方案。
战术一:107册卷宗的“降维打击”——可视化图表与横向比对
面对海量证据,传统“摘卷”方式效率极低。辩护团队集中投入一周时间,连续夜以继日地完成全部阅卷工作。
重点做了两项关键工作:
1.横向比对: 不仅梳理当事人张某的证据,更对全案数十名同案犯的涉案金额进行精细化统计,制作了“涉案金额排序表” 。该表直观地证明,张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获利排名并非前列,作用相对较小。
2.关系拆解: 运用思维导图工具绘制“人物关系图” ,清晰呈现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位置,为其系从属、危害程度较低的辩护方向提供了有力支撑。这两份图表成为与检察官沟通的“最大公约数”,将抽象的“作用较小”转化为可视化的数据排序,为后续量刑协商奠定了事实基础。
战术二:深挖司法争议——“违法所得”要不要扣减成本?
如前所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违法所得”认定存在明确的司法争议空间。辩护团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规定明确、但法理仍有探讨空间”的争议点。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成功案例支持“违法所得应扣除成本”的辩护观点。例如,在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辩护人提出:审计报告认定的20万元仅为买家支付的费用,未扣除被告人支付给上家的成本;被告人作为“中间商”,不扣除成本将导致刑期倒挂——层级越靠后判得越重,真正的源头反而判得更轻,无法准确反映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虽然本案最终未能全额扣除成本,但通过深入论证获利极微、成本占比高等因素,结合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初犯、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的规定,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在量刑时实质性地考量了“实际获利”远低于“流水金额”这一因素,为刑期降档(从四年半区间降至三年区间)打开了突破口。
战术三:把握“黄金窗口期”,退赔策略的节奏感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退赃退赔是认定“悔罪表现”进而争取缓刑的硬性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宣告缓刑的实质要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并未在第一时间接受检察机关的实刑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而是选择在退侦程序结束、检察官重新审查全案证据的关键节点,依托前期提交的可视化图表和类案检索报告(检索2000+篇判例,精析70份检察建议),与检察官进行多轮专业博弈。在检察官开始重新审视当事人地位作用后,团队果断把握时机,策略性地安排退缴违法所得。这一动作并非简单的“认罪”,而是被赋予了明确的“争取缓刑”的法律目的。
最终,这一举动直接促成了两项关键成果:
一是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二是量刑建议从“三年半实刑”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
四、实务审判观察:近期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结合近期各地法院审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可以梳理出以下值得关注的实务裁判规则:
(一)缓刑适用的审查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适用缓刑,主要审查以下因素: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大小、再犯罪可能性。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缓刑适用虽有一定难度,但并非绝对排除。
以丹棱法院审理的高某、耿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被告人高某非法获取公民车险信息并出售牟利12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刑);被告人耿某某从高某处购买信息后转卖牟利5.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两被告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但法院综合考量二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金额,作出了差异化量刑。
本案中,张某的处境与上述案例中的耿某某具有高度可比性:均处于交易链条的中下游,获利相对较少,作用相对较小。这为本案争取缓刑提供了有力的类案支撑。
(二)“特殊主体”的从严惩处倾向
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司法机关普遍持从严惩处态度。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三名快递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5646条含有公民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的信息出售牟利,法院虽对三人适用缓刑,但明确强调其“利用职务便利”是从重处罚情节。
更为典型的案例是,某民警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法院明确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裁判指出:相比一般主体,民警作案严重破坏了公众的信息安全感,直接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这一裁判规则反向印证了本案当事人作为普通主体的相对有利地位。
(三)信息类型的司法认定规则
在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法院确立了信息类型认定的重要规则:房产信息是否构成“财产信息”,取决于信息是否包含可直接操控财产权益的内容(如产权份额、抵押状态、交易密码);单纯的房屋地址、门牌号、面积等信息,不足以直接危及财产安全,应认定为“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信息的最终流向也是判断危害性的关键指标——若信息仅用于商业推广而非下游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本案中,辩护团队正是依据上述裁判规则,明确涉案信息属于普通公民信息,且未用于下游犯罪,为缓刑适用奠定了事实基础。
(四)违法所得计算的证据规则
在违法所得认定问题上,司法实践呈现出严格的证据审查倾向。在D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辩护律师通过逐笔核对银行流水,成功将指控的违法所得从218万元降至125万元,直接影响量刑基准。法院的裁判逻辑表明: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不能简单依据转账流水“一刀切”,而应结合证据审查实际获利情况。
这一裁判规则与本案“违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的辩护思路高度契合,印证了辩护策略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五、办案复盘:系统性辩护的力量
本案的成功,绝非偶然的“运气”,而是系统性辩护策略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典型应用:
1.穷尽事实(基础)
对107册卷宗的横向比对,列举全部有利情节。
2.穷尽法律(方法)
深挖“违法所得扣减成本”的司法争议,即便在司法解释看似不利的情况下,依然找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法理支撑;同时检索2000+篇判例,形成具有说服力的类案检索报告。
3.策略执行(关键)
把握退赃退赔的节奏,将程序辩护(取保)与实体辩护(缓刑)紧密结合。
六、结语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便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压之下,面对检察机关初步确定的实刑建议,辩护人依然可以通过精细化阅卷、可视化呈现、争议性挖掘,改变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在全案中作用的认知。
刑事辩护不仅要有“辩”的勇气,更要有“策”的智慧。通过扎实的证据加工能力和对司法政策走向的敏锐把握,引导案件走向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结果,这正是策略律师始终秉持的“打得赢 靠得住 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执业理念。
策略律师事务所始终重视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积累与经验沉淀,鼓励律师将个案经验转化为可传承的知识成果。通过持续输出研究型文章,推动实务经验的系统化表达,也为刑事辩护专业共同体提供更多具有参考价值的实践样本。
敬请关注“2025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2025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系列专题内容,在专业交流中经验互鉴、共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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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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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兴/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执业领域:房地产及建设工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刑事辩护。
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联合项目。曾任职于某标杆房地产企业、某大型保险集团不动产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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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洋/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执业领域:互联网与电商领域争议解决、信息类犯罪刑事辩护。
曾任职于字节跳动、快手、小红书、微博等头部互联网企业,深度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合同审查及风险防控工作,具备将法律思维与商业实践相结合的独特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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