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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日期:2026.02.26|指导性案例269号:交警认定书中逃逸全责条款系行政推定,不代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4-18-1-054-002
生效文书: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2024)冀0505刑初8号刑事判决
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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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关证据,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关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一、基本案情
时间地点:2023年6月9日,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杨官线。
事故经过:
- 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李某坤同向行驶。
- 孙某平超车时遇对向来车,紧急右打方向,与刘某江车辆剐蹭,致李某坤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事故发生后,刘某江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现场
交警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原因:
- 孙某平无证驾驶、未登记车辆、违规超车、未戴头盔 →主要原因
- 刘某江无证驾驶、未登记车辆、驶出道路未确保安全、未戴头盔 →次要原因
- 李某坤未戴头盔 →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因刘某江逃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认定刘某江负全部责任,孙某平、李某坤无责任。
⚖️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2024)冀0505刑初8号
判决:被告人刘某江无罪。
(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裁判理由(法院认定逻辑)
1.交通肇事罪的入罪前提
-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司法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需同时满足: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逃逸全责条款在刑事中的定位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逃逸承担全部责任)系行政推定,目的在于维护秩序、便利救济和查明事实,不代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刑事定责必须回归客观因果关系:审查逃逸行为是否对事故发生或扩大具有原因力。
3.本案因果关系分析
经审查全案证据:
孙某平违规超车等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刘某江逃逸前的交通违法行为仅为次要原因;
逃逸行为并非事故发生的原因,亦未扩大后果(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
因此,刘某江在刑法意义上不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4.程序与实体并重
法院未直接采信交警认定书,而是结合事故原因分析和在案证据独立判断,体现了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其是否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定系基于维护交通秩序、尽可能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利于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等目的设立的特别规定,依照该规定认定的事故责任并不必然反映行为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客观因果关系。
在办理交通肇事等相关刑事案件时不能直接将上述责任认定结论作为定案根据,而是应当结合在案证据,准确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以及相关原因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而认定逃逸当事人是否应负刑法意义上的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应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经审查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原因、目击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孙某平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刘某江逃逸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逃逸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亦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故其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钟律实务启示
1.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定责依据
- 律师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切忌直接套用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尤其是涉及“逃逸全责”等行政推定条款时。
- 应重点审查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客观因果关系,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事故成因鉴定或进行因果关系论证。
2.逃逸情节的刑法评价
逃逸在刑法上仅可能影响: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加重情节);是否影响事故责任认定(需有原因力)。
若逃逸行为对事故无原因力,不应作为认定刑法责任的依据。
3.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即使当事人因逃逸被认定行政全责,也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判决后公安机关对刘某江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体现了刑行衔接的法治原则
4.证据审查重点(审查事故认定书时,应关注):
- 事故原因分析是否客观;
- 责任划分是否基于行政推定;
- 有无其他证据(如监控、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支撑因果关系
5.辩护策略建议(若当事人逃逸但事故中过错较小,可主张):
- 逃逸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主要责任;争取无罪或仅作行政处罚。
- 同时注意收集证据证明逃逸未扩大后果(如当场死亡、及时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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