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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寻美南部(原南部传媒)推送
近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在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中,对2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执行人员依法履职的被执行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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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不配合
“又抓又闹”终担责
罗某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罗某有租金收入,遂决定上门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起初罗某表示愿意配合协调,但随后突然反悔、情绪失控,不仅拒不配合调查,还扬言“要拘就拘”,甚至暴力对抗,抓伤执行干警,严重阻碍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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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发状况,执行干警沉着冷静、迅速响应,一边稳控当事人情绪,一边第一时间上报执行指挥中心。在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与现场干警的有效配合下,罗某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当场写下悔过书,向执行干警诚恳道歉,并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鉴于罗某事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主动协商履行,南部县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对其暴力阻碍执行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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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传唤不配合
“又堵又咬”终担责
在何某某与兰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兰某某长期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因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多年未能办结。2月24日,南部县人民法院接到线索,称被执行人兰某某出现在某乡镇。“执行110”警务团队立即响应,火速前往现场传唤被执行人。到达现场后,兰某某态度蛮横、拒不配合,不仅恶意阻拦法院车辆通行,还对现场干警实施抓挠、撕咬等暴力对抗行为,导致1名司法警察手部受伤,严重扰乱现场执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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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执行110”警务团队迅速将兰某某强制带离现场。回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口头训诫,同时耐心开展劝解和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兰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向受伤的司法警察赔礼道歉取得对方谅解,并与何某某达成执行和解。鉴于兰某某认错态度良好,能够积极配合后续执行工作,南部县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任何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
阻碍执行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南部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各类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与社会公信。同时,也提醒广大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任性”抗法必将付出代价,唯有主动履行义务才是正确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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