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简介
2024年5月11日,成都某公司(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成都市(未限定具体行政区)。特别条款:乙方应服从甲方根据客户经营需要、工作能力及表现进行的用工安排或岗位调动
2024年5月14日,王某某签署《回执》,确认已阅读并承诺遵守《外包员工手册》。手册规定:一年内累计旷工3日,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按旷工论处;不服从岗位职务调整三日不到岗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025年5月15日,公司发布通报,指出王某某在职期间存在多次扎堆聊天且经沟通未改正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025年8月16日,公司向王某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函》:因工作需要,从青白江万达店调至新都旭辉门店,岗位仍为店员,薪资待遇不变,次日报道
同日,王某某配偶通过邮件发出《拒绝不合理调岗函》。
2025年8月18日,公司发出《催岗通知函》:重申原岗位及福利待遇不变;额外增加每月200元交通补贴;警告逾期未报到将解除劳动合同。
次日,王某某配偶再次发邮件说明调岗争议。
2025年8月19日,公司正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与调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同日,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99.3元。
2025年11月6日,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某请求。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02
争议焦点:跨区调岗是否合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公司将王某某从青白江区调至新都区是否具有合理性?
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王某某认为:跨区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未经协商一致,公司单方调岗违法,据此辞退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主张:合同已约定工作地点为“成都市”,调岗在约定范围内;且调岗基于经营需要、员工违纪情况及人岗匹配考量,具有充分合理性。
03
法院判决
2025年12月29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5)川0113民初7753号),驳回原告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1. 合同约定明确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成都市”,并未限定在青白江区,为公司跨区调岗提供了合同依据。
2. 调岗具有合理性
调岗基于企业经营需要
青白江区与新都区相邻,通勤距离增加有限
结合王某某社保参保情况综合判断
3. 公司已尽补偿责任
公司在《催岗通知函》中承诺:原岗位及福利待遇不变;每月增加交通补贴200元。
这一举措体现了公司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遵循了公平原则,并对劳动者可能受到的影响给予了合理补偿。
4. 解除程序合法
王某某未按通知到岗,经催告后仍拒绝履行,符合《劳动合同》及《外包员工手册》中关于“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按旷工论处”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王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小额诉讼程序,终审判决)
04
实务要点:企业调岗的三大关键
要点一:工作地点约定的宽泛性与合理性审查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成都市”而非具体行政区,为企业跨区调岗提供了合同基础,但合同约定不等于任意调岗,仍需通过合理性审查:是否对劳动者生活造成实质性困难?通勤时间/成本是否显著增加?是否带有惩罚性或歧视性目的?
要点二:调岗的合理性补救措施
本案中公司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提供了补偿性措施:保持原薪资待遇不变,额外增加每月200元交通补贴。
这一做法有效证明了:企业并非恶意调岗,已尽到公平原则及补偿责任,降低了被认定为违法调岗的法律风险。
要点三:“人岗匹配”与纪律因素可作为调岗事由
本案中,公司调岗并非单纯基于经营需要,还结合了以下因素:①王某某存在违纪行为(多次扎堆聊天被通报批评);②与店长存在人际冲突,影响门店管理。
这些因素增强了调岗的管理必要性和正当性,使调岗决定更具说服力。
![]()
欢迎咨询,了解更多
行业资讯|政策干货
异业合作|咨询问答
编辑|人事人 图文素材|源于网络(侵权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