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务处理经验,针对数据抓取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方可从以下核心角度梳理答辩思路、准备相关举证,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为具体实操方向供参考:
一、举证双方无实质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基础前提,尽管目前司法中对该关系的认定相对宽泛,但仍可通过针对性举证,尝试否定双方存在实质竞争关系:
举证双方业务无实际替代性:提供工商登记信息,明确双方行业类别、主营产品无交集;通过产品技术说明、使用场景介绍、功能对比等材料,证明彼此产品完全不同;结合案件实际,准备相关市场数据等,证明双方目标客户群体无重叠。
举证双方无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证明双方销售渠道完全隔离或商业模式明显差异等。
二、举证数据抓取与使用的正当性
(一)明确抓取数据的类型
若抓取的是公开数据,可主张数据发布方对公开数据无绝对排他使用权,我方有权合法收集、使用;
若抓取的是普通数据(不属于商业秘密):可主张原告未对该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投入,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
(二)举证数据抓取技术手段合规
遵守行业通用规则:该点在此不展开详细说明,主要是举证证明抓取数据时使用技术合规。比如被抓取网站未设置反爬限制等,根据使用的技术不同,举证的内容也相应调整。
(三)举证数据使用目的正当
举证抓取的数据类型、频次、数量均与自身使用目的匹配,仅抓取实现业务所需的基础信息;
主张抓取行为是为行业创新,如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差异化服务等,未直接复制对方平台功能;
若数据抓取用于行业公益研究、专业报告制作等公共利益相关用途,可据此主张无竞争恶意。
三、证明行为未实质破坏对方正常运营
从对方实际经营影响角度,举证自身行为未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针对 “实质替代” 质疑的抗辩
举证数据使用具有创新性:提供证据证明对抓取的数据分析、加工、整合的过程,如做了深度建模、重新编排、增值分析等,未照搬照抄对方数据内容,形成的服务 / 产品与对方有显著差异化,不构成市场替代;
举证仅为部分抓取:证明未对对方数据进行全盘抓取,仅抓取了少量非核心数据,未抢占对方核心用户流量,不影响其市场竞争优势。
(二)针对 “破坏正常运营” 质疑的抗辩
举证无实际损害结果:准备对方服务器运行日志、平台流量统计数据等,证明自身抓取行为未导致对方服务器过载、卡顿,未造成其用户体验下降、数据泄露等实际损害;
质疑对方数据权益边界:若对方数据仅为简单汇总的原始信息(如单纯整理用户评论、未做任何加工分析),可主张其对该数据无实质性投入,不享有受保护的竞争利益;
主张对方对公开数据的容忍义务:公开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合理流通和利用,可主张对方对公开数据的过度限制,实质上阻碍了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
四、结合多重利益平衡说明行为合理性
举证自身行为对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比如通过合理的数据分析,促进行业价格透明、推动行业服务创新;
举证行为有利于消费者权益:比如通过抓取数据形成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的信息查询、更多元的选择,提升了消费者体验;
五、做好证据固定与风险防范的实操准备
(一)构建完整的合规证据链,留存所有关键资料
在抓取数据过程中,全程留存相关证据,本文内不详细展开,主要是通过不同技术抓取数据时,需保留相应的痕迹。
留存数据使用相关授权:若涉及用户数据使用,保存用户授权协议、授权流程记录等,明确数据使用的范围、目的,证明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二)主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行为合规性
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提前做匿名化处理,避免个人信息侵权风险;
建立数据抓取的 “退出机制”:若目标网站通过正式声明、技术通知等方式要求停止抓取,及时响应并留存相关停止操作的记录;
本文仅针对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多数情况,为被告提供部分答辩角度,并不代表任何对个案的意见。在处理个案时,应针对个案中使用的技术、公司的业务、个案特殊情况等做出个性化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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