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和业主,就像住对门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但相处起来总容易闹矛盾。要么是物业办事拖沓、收费不明不白,要么是业主觉得“交了物业费,啥服务都没享受到”,甚至很多业主被物业一句“这是规定”“我们说了算”,就稀里糊涂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前几天,我们小区干了8年的物业李姐正式离职了。私下聊天时,李姐也是掏心掏肺,说了不少行业内情:“干物业这么久,我最清楚,很多业主不是不想维权,是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啥权利,总被物业牵着鼻子走。尤其是《民法典》里明确规定的业主权利,不少物业故意不宣传、不执行,就欺负业主不懂法。”
今天,就借着李姐透底的干货,用最直白的大白话,把《民法典》里最关键的5条业主权讲清楚,没有晦涩的法律术语,全是咱们业主日常能用到的,看完再也别被物业糊弄,学会依法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收藏转发给同小区的邻居。
李姐反复强调,很多物业的“霸王操作”,其实都是违法的,只是业主不懂,才让他们有恃无恐。这5条权利,每一条都和咱们的切身利益相关,物业费、小区公共收益、物业交接、个人隐私,全涵盖在内,记牢了不吃亏。
第一条:物业费不是“交了就完事”,物业必须公开明细,藏着猫腻可拒交
这是最常见的矛盾点,很多业主交了物业费,却不知道钱花在哪了,问物业,要么含糊其辞,要么说“这是内部账目,不用你管”。李姐说,这其实是物业在故意规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必须定期把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还有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情况,用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还要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简单说,咱们交的每一分物业费,物业都得说清楚、讲明白,不能藏着掖着。比如物业费里包含哪些服务(保洁、安保、设施维修等)、每个项目收费多少、每月花了多少、剩余多少,都得公示出来,让业主看得明明白白。
如果物业拒不公开,或者公示的明细含糊不清、有猫腻,比如虚增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甚至可以拒绝缴纳相应的物业费,这不是违约,是物业先违反了法律规定。
还有一点,李姐特别提醒:有些物业会以“业主没接受服务”为由,比如业主长期不在家,就要求业主交全额物业费,这也是不合理的。《民法典》里明确,物业只要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不能以“未接受”为由拒交,但如果业主能证明物业根本没提供对应服务(比如长期不打扫楼道、安保形同虚设),就可以依法拒交,甚至要求赔偿。
第二条:小区公共收益,不是物业的“私房钱”,业主才是真正的主人
这是很多业主都忽略的一点,也是物业最容易“暗箱操作”的地方。李姐说,不少小区的物业,靠着小区的公共区域赚得盆满钵满,却从来没给业主分过一分钱,业主问起,就说“这笔钱用来抵扣物业费了”“用来维护小区了”,其实大多被物业截留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的公共区域(电梯、楼道、小区大门、停车场、外墙、广告位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利用这些区域产生的收益,比如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停车场收费、小区摊位出租等,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这些钱不是物业的,是咱们所有业主的“集体财产”。物业可以代为管理,但必须公开收益明细,包括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剩下的钱要么分给业主,要么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升级,不能私自截留、挪用。
李姐透露,很多小区的公共收益一年能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却被物业当成了“额外收入”,业主们一无所知。如果发现物业私自占用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分给业主,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返还收益,还可以追究物业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解聘物业。
第三条:物业没权利“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这是违法操作
很多业主都遇到过这种情况:不小心拖欠了物业费,物业二话不说,直接断了家里的水电,逼着业主交物业费。李姐说,这是物业最常用的“威胁手段”,但其实这种操作,完全违反《民法典》。
《民法典》第944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水电燃气是业主的基本生活保障,物业没有任何权利擅自切断,哪怕业主确实拖欠了物业费,物业也只能通过催告、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催交,不能用断水断电这种极端手段。
除此之外,有些物业会用“限制门禁”“不让车辆进小区”的方式催交物业费,这也是违法的。门禁、停车场是业主的共有设施,业主有权正常使用,物业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哪怕业主欠费,也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侵犯业主的基本居住权利。
李姐说,她以前所在的物业,就有过断水断电催费的情况,后来被业主起诉,不仅赔了钱,还被相关部门处罚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业主不用怕,直接拿出《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物业立即恢复水电,要是物业拒不配合,就直接投诉、起诉,一告一个准。
第四条:业主有权解聘物业,不是物业“赖着不走”就没办法
很多业主觉得,物业是开发商指定的,或者已经在小区干了很多年,就算服务不好,也没办法换掉,只能忍气吞声。李姐说,这是大错特错,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有权决定物业的去留。
根据《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单说,只要小区业主 majority 同意(按照小区议事规则,一般是面积和人数双过半),就可以解聘现在的物业,不管物业是不是愿意,都得依法退场,还得把物业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资料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物业。
李姐透露,很多物业就算被解聘,也会找各种理由“赖着不走”,比如声称“没收到通知”“业主表决程序有问题”,甚至占用物业用房、扣留相关资料,阻碍新物业进场。遇到这种情况,业主可以联合起来,通过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要求物业立即退场、赔偿损失,法院会依法支持业主的诉求。
还有一点要注意,物业退场前,必须做好交接工作,不能故意损坏小区设施、销毁服务资料,要是因为物业的原因,导致小区设施损坏、业主利益受损,物业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业主隐私受保护,物业不能随便泄露、公开
现在很多小区,物业都会收集业主的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房号、缴费记录等,有些物业甚至会把业主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在小区公开欠费业主的姓名、房号,侵犯业主的隐私。
李姐说,这种情况在行业里并不少见,很多物业觉得“业主信息不算隐私”,其实这已经违反了《民法典》。《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业主的姓名、房号、联系方式、欠费情况等,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私密信息。
比如,有些物业会在电梯里张贴欠费业主的姓名、房号、欠费金额,这种行为就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立即清除、赔礼道歉,要是造成了不良影响,还可以要求物业赔偿精神损失。
另外,物业收集业主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物业服务,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更不能泄露给第三方。如果发现物业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起诉,追究物业的法律责任。
最后想说
李姐离职前反复叮嘱:“业主和物业,本来应该是相互配合、相互理解的关系,但有些物业只顾着赚钱,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而业主因为不懂法,往往只能吃哑巴亏。”
《民法典》里关于业主权利的规定,不是摆设,是咱们业主维权的“尚方宝剑”。以上这5条权利,每一条都和咱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用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只要记住核心:物业费要公开、公共收益归业主、物业不能断水电、业主能解聘物业、隐私受保护。
以后再遇到物业糊弄你、侵犯你的权利,别再忍气吞声,也别跟物业吵来吵去,直接拿出《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就通过业主委员会维权;没有业主委员会,就联合其他业主,一起向街道办、住建部门投诉,或者直接起诉。
毕竟,我们交物业费,是为了享受更好的服务,而不是花钱买气受。希望每一位业主都能认清自己的权利,不再被物业糊弄,一起守护好自己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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