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村口的老槐树下,老张头蹲了一下午,烟抽了一根又一根。三十年前,化工厂征地时,他才四十出头,是村里的壮劳力。那时候村干部说:“地征了不要紧,厂子建起来,咱村的人可以进厂当工人,年底还有分红。”老张头信了,签了字,眼睁睁看着自家的承包地变成了厂房。三十年过去了,化工厂拆了,老张头以为地能还回来,可推土机又开进来,说是要建零碳产业园。老张头懵了:“这地当年是我们村的,现在还是我们村的吗?产业园建起来,还有没有我们一分钱?”这声追问,是临港村几代失地农民共同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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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定性: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权已转为国有,但农民的权益并未“一笔勾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后,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但“转为国有”不等于农民与土地彻底“一刀两断”。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安置和发展。这笔钱,就是农民在土地上的“最后一道权益”。
第二,化工厂存在期间,地虽国有,但村里与土地仍有“隐形连接”。
化工厂运营期间,土地虽已征收,但村里与土地的关系并未完全切断——比如,化工厂可能曾与村里签订过用工协议、给予过村集体一定的补偿或支持;失地农民可能通过进厂务工、领取安置费等方式,与土地保持着间接联系。
如今化工厂拆了,土地用途从工业用地变更为产业园用地,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再配置。这块地,法律上已经不再属于村集体,村集体无权要求“还地”。
第三,失地农民的权益,体现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老张头们当年是失地农民,但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年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已经分配到位。但问题在于:如果当年的补偿款被截留、分配不公,或者村集体留存部分资金用于发展,那么这笔钱的去向和收益,就关系到老张头们的“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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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土地补偿费的分红权,取决于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分配。
如果当年征地补偿款中的一部分留存村集体,用于投资或发展,这部分资产产生的收益,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村集体可以用这笔钱投资新项目(比如入股产业园),产生的收益按成员资格分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也就是说,村集体收益的分配方案,必须公平、公开,不得随意剥夺任何成员的分配权。
第五,老张头们的维权路径:查账、确认资格、主张分红。
第一步,查清当年征地补偿款的去向。向村集体申请公开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明细,确认是否有留存资金。
第二步,确认成员资格。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户籍在村、与村集体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老张头们虽然失了地,但只要户口在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保待遇,就仍是成员。
第三步,主张分红权。如果村集体有留存资金或投资产生的收益,老张头们有权参与分配。村集体不得以“地已征收”为由,剥夺他们的分红权。
结语:临港村的土地,从农田变成化工厂,又从化工厂变成产业园,三十年换了三次“主人”。但老张头们还在,他们的户口还在村里,他们的根还在那片土地上。地可以征收,但权益不能征收;用途可以改变,但分配不能改变。老张头们要争的,不是把地要回来,而是当年征地时承诺的那份“分红”,三十年后还能不能兑现。产业园的蓝图再宏伟,也必须有民生作为底色——这,才是失地农民最朴素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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