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妓制度是我国历史上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娼妓制度,它将女性作为国家资源进行管理和利用,既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官妓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春秋时期。公元前685年,管仲在齐桓公宫城中设立”内闾"(亦称"女闾“),一次安排700名女子入住,通过征收“花粉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这比西方雅典梭伦设立的国家妓院早约50年,是中国最早的官办妓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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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形成“乐户制度",官妓作为国家财产被系统管理。唐代是官妓制度的重要发展期,唐政府设立"教坊“作为专门管理机构,对娼妓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和职业培训。宋代沿袭并规范了这一制度,官妓主要隶属于教坊司,地方官妓则蓄于州府。官妓按服务对象可分为三类:宫妓:供奉天子娱乐,源于宫廷需求。官妓:特为地方官而设,以供应酬娱乐之需。
营妓:供军士娱乐,始于春秋晚期。官妓的来源主要有:罪民、战俘、犯罪达官贵人的妻女及后代、被抄家的大户人家女眷、自小培养入妓的专门人才。汉武帝时期开始,专门选拔美丽且才艺出众的年轻女子。自北魏开始设立乐籍制度,唐代以后设立教坊司作为专门管理机构。元代对官妓实行统一注籍、分级管理,所有人的户籍必须在教坊司有记录。
明代将教坊升级为"教坊司",隶属礼部。官妓的生活状况极为悲惨。一旦被编入乐籍,便世代从事歌舞表演,难以脱籍。她们需迎送官吏、宴饮歌舞、卖酒等。此外,官妓还需参与“设法卖酒”等官方商业活动以增加财政收入。每年仅有2贯钱,与付出的辛劳不成正比。虽”卖艺不卖身”,但整体社会地位低下,被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明宣宗朱瞻基上位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废除了官妓制度。
但废止后,私妓大量出现,被时人称为“私窠子"的暗娼特别多。清代通过《大清律》严惩窝娼行为,但清末地方"花捐"制度使娼妓业复燃。不过历史上还有一种青楼女子,大家可不要混淆了,官妓与青楼女子的核心区别在于隶属关系和服务对象,官妓由官府设立和管理,主要服务于官员和军人,青楼女子则泛指在民间妓院中生活的女性,服务对象更为广泛,且其内部存在卖艺不卖身与卖身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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