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2月26日,记者从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日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为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投资者死亡、注销或被撤销等特殊情形下的注销难题,提供了规范、高效的解决路径。《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二年。
根据《指导意见》,“代为注销”制度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办理的普通注销登记。需要注意的是,简易注销程序不适用本制度。
《指导意见》清晰界定了三种可适用“代为注销”的具体情形:
一是自然人投资者已死亡。因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份合作制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导致其投资或设立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其全体合法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主体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二是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注销或被撤销。因公司非自然人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非自然人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自然人成员等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致使其投资或管理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若该投资者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全体继受主体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若无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该投资者注销或被撤销时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若该投资者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三是分支机构的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因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导致分支机构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该隶属经营主体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其继受主体代为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相关事项;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该隶属经营主体注销或被撤销时的全体股东(出资人)代为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相关事项;该隶属经营主体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代为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在申请材料方面,《指导意见》规定,申请人除需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通用注销登记材料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补充证明。例如,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需提交继承人身份证件和表明具备合法继承权的文书材料;非自然人投资者或隶属主体已注销的,需提交其已注销的证明、继受主体身份证明及相关主体资格证件等。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可获取的信息,将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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