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疑丈夫出轨闺蜜花9千雇人追踪
“私家侦探”的罪与罚:当“窥私”生意撞上法律铁壁
春节期间,当大多数人还沉浸在阖家团圆的氛围中时,山西警方的一场抓捕行动,却将一个隐藏在阴影里的“职业”再次拉入公众视野。46岁的杨某,打着“私家侦探”的旗号,在上海通过跟踪、偷拍、非法安装定位设备等方式,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最终在老家襄汾县落入法网 。这并非个例。几乎同一时间,上海宝山的一起案件中,女子为查丈夫出轨,委托朋友安装GPS,最终三人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处理 。这些案件像一把锋利的刀,剖开了那个被影视剧浪漫化了的“私家侦探”行业的真实内核:在我国,它并非一个合法的职业,而是一条极易滑向犯罪深渊的灰色甚至黑色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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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铁幕:不存在的职业与不可僭越的红线
在破案类影视剧中,“私家侦探”往往被塑造成机智、神秘、游离于体制外的英雄。然而,现实与幻象之间横亘着一道无法逾越的法律铁幕。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令禁止开设此类机构。至今,市场监管部门从未批准过以“私人侦探”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注册 。这意味着,在我国的行业分类目录里,“私家侦探”这个职业根本不存在。
那些活跃在网络上,打着“调查取证”、“寻人找人”旗号的公司,本质上都是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走钢丝” 。它们的生存逻辑,建立在对公民个人信息赤裸裸的侵犯之上。上述案件中的杨某,以及宝山案中的钱某,他们所使用的跟踪、偷拍、安装GPS等“标准操作”,无一不是对《刑法》和《民法典》的公然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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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布满了“雷点”。首先是民事侵权,《民法典》明确禁止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私密活动,跟踪、偷拍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 。其次是行政违法,偷拍、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刑事犯罪。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50条以上,或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就构成了犯罪红线 。看看那些“私家侦探”的报价单——一周2万、打包价15万,早已将这条红线远远甩在身后。更值得警惕的是,即便是付费委托调查的客户,也可能构成共犯,同样难逃法网 。所谓的“私家侦探”,看似是一门替人解忧的生意,实则是将自己和委托人一同推向了法律的审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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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求迷思:谁在喂养这个“侵权怪兽”?
既然“私家侦探”既不合法又充满风险,为何这个市场却屡禁不止,甚至明码标价、供需两旺?答案藏在现代社会的信任危机和普通人的取证焦虑之中。
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面对婚姻中的背叛、商业上的侵权、债务纠纷中的“老赖”,普通个体往往感到孤立无援。他们缺乏专业的调查手段,也不知道如何合法地固定证据。当警方和司法机关主要处理刑事及重大公共事务,无法介入私人琐事时,这种由“举证责任”带来的权力与能力的“真空地带”,便成了“私家侦探”滋生的温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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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需求的正当性,并不能赋予手段的合法性。这个市场的诡异之处在于,它一边满足着委托人的窥私欲,一边又将这种欲望包装成“维权”的刚需。从记者调查可见,这些所谓的调查公司,提供的服务早已超出了合法取证的边界:跟踪、偷拍、调取银行流水、查询房产信息,甚至声称可通过手机号定位或窃取聊天记录 。当委托人沉浸在即将“拿到铁证”的幻想中时,他们或许没意识到,自己正在花钱购买一场对自己和他人的双重侵权。
更荒诞的是,这个行业里充斥着骗局与更大的罪恶。有从业者坦言,行业鱼龙混杂,不少人是收了定金就拉黑的骗子 。而另一些则像温州案件中的叶某甲,两度因侵犯公民信息入狱,出狱后仍禁不住利益诱惑重操旧业,最终面临808万的巨额公益赔偿 。还有像杨某这样的“侦探”,甚至将调查手法用于私人生活,涉嫌对女友实施暴力 。当“侦探”本身成为法治社会的破坏者,那些寄望于他们来修复破碎信任的委托人,又何尝不是一种与虎谋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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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局之道:让证据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面对这个既无法根除需求,又不能放任不管的灰色地带,简单的“禁”与“堵”显然不够。关键在于,如何为公众合法的取证需求,铺设一条通往法治的康庄大道,而不是任由他们在灰色的泥沼中摸爬滚打。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非法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是无效的。根据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通过偷拍、窃听、非法侵入住宅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这意味着,委托人花高价买来的“铁证”,很可能在庭审中只是一堆废纸,甚至成为给自己定罪的证据。上海宝山案的当事人,正是最好的反面教材——本想捉奸,最终却把自己和朋友送进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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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普通人面对婚外情、债务纠纷,究竟该如何合法取证?法律其实已经给出了清晰的指引,普通人自己完全可以做到:
- 利用日常通讯记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只要保存完整,能反映真实意思表示,都是有效证据。
- 合法录音录像:在双方沟通的公共场合或自己家中,进行录音录像。虽为“偷录”,但只要不涉及通过欺诈、胁迫或侵入他人私密空间等手段获取,法院通常会认可其效力 。
- 借助公权力:当个人无法调取由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
这些方式虽然不如“私家侦探”描绘的“定位跟踪”那样具有“戏剧性”和“杀伤力”,但它们是干净的、安全的、能够在法庭上站得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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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在中国的消亡,不是需求的消亡,而是野蛮生长时代的终结。当杨某、钱某、叶某甲们相继落网,他们的命运向外界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没有任何人的隐私应该成为明码标价的商品,也没有任何个人的“调查权”可以凌驾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上。对于那些仍在暗处蠢蠢欲动的“侦探”和心存幻想的潜在委托人,这无疑是最后也是最严厉的忠告:当你拿起法律的武器试图捍卫权益时,请先确保自己,没有站在法律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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