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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讯(记者 刘美君)顾客进入商场蛋糕店时,因撞上未张贴明显防撞标识的玻璃门导致面部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对簿公堂。2月2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官组织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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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供图 千龙网发
原告安女士诉称,2025年10月4日,其在进入某食品公司经营的店铺时,因店铺玻璃门未张贴腰线等明显防撞标识,且当时一扇门关闭、一扇门打开,门口灯光较暗,导致她误判情况,撞上玻璃门,造成眉弓处受伤、眼镜碎裂。事发后安女士自行就医,并多次与店铺协商赔偿未果。她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侵权,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物品损失及精神损失等。
法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和解,具体调解内容未当庭披露。
此类因商场、店铺玻璃门引发的碰撞事件并非个例。主审法官徐可卉提示,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透明玻璃门等易发生碰撞的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防撞条、警示标识等;顾客在公共场所也应注意观察环境,避免因分心、奔跑或使用手机等因素导致意外发生。
专家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场、店铺等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此类纠纷多以调解结案,但同时也提醒公共场所管理者应主动排查类似安全隐患,减少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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