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有乳腺结节没告知,得了乳腺癌就不赔”——这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用的理由之一。然而,这一拒赔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总能成立?当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行使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未告知事项与最终确诊疾病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时,被保险人仍可能获得理赔。君审律所在广东省茂名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帮助一位乳腺癌患者推翻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18万元。
案件背景:确诊乳腺癌后的拒赔通知
2020年3月,茂名市民陈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8月,陈女士因发现乳房肿块就医,经穿刺活检,被确诊为“左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确诊后,陈女士立即接受了手术治疗,并同步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等待她的不是雪中送炭的理赔款,而是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发现,陈女士在2019年(投保前一年)的一份体检报告中,曾有“乳腺结节(BI-RADS 3级)”的记录。保险公司认为,陈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健康状况,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乳腺结节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未告知与乳腺癌有无因果关系?
本案的争议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陈女士未告知“乳腺结节”是否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即使存在未告知情形,该未告知事项与最终发生的乳腺癌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乳腺结节是乳腺癌的高危因素,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健康信息。陈女士未告知这一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能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形成了以“因果关系抗辩”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 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质疑:我们咨询了乳腺外科专家,获取专业医学意见。专家指出,乳腺结节在育龄期女性中极为常见,绝大多数为良性,仅极少数可能发展为恶性肿瘤。BI-RADS 3级结节通常意味着“可能良性”,建议短期随访,其恶变概率低于2%。将2019年的3级结节与2023年确诊的乳腺癌直接划等号,缺乏充分的医学依据。
- 告知义务的边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明确询问。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健康问卷中的询问方式为“您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下列疾病:……肿瘤、结节、肿块……”,这种概括性询问是否足以涵盖“乳腺结节”这一具体情形,存在争议。
-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保险合同成立于2020年3月,至2023年8月陈女士申请理赔时,已超过三年之久,远超法律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即使陈女士在投保时存在未告知情形,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也已丧失解除权。
诉讼策略与法院判决
在茂名市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将辩论焦点集中在“因果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上。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权威医学文献和专家证言,证明BI-RADS 3级结节的低恶变率,以及从结节到癌症的演进通常需要较长时间,2019年的结节与2023年的癌症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女士2019年的乳腺结节与2023年确诊的乳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决定性的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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