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以下简称《编号表》)。根据新规,部分涉及适用9%税率的税则号列被进一步细化为10位海关商品编号。此项调整旨在区分同一税号下适用13%与9%不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明确适用税率范围,提升企业申报的准确性与海关监管的效能。本文将对此新规进行解读。
一、《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的政策背景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正式生效,该法第九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税率为9%:①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上述规定仅列举了货物类型,但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一,以下简称《注释》),对上述四种货物类型进行进一步解释。
《注释》对《增值税法》第九条中“农产品”的范围细分为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及其他植物共十一大类别,且对每一类目均进一步界定了概念,并采用“正列举+反列举”的方式划定具体范围。如,《注释》规定:“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由此,在同一8位税则号列下,可能出现部分商品适用9%增值税率、另一部分商品适用13%税率的情况。这种税则号列与税率不完全对应的情况,容易在进出口申报和税收征管实践中引发税率适用不一、申报归类混淆等操作层面的问题。基于此,海关总署制定了《编号表》。
二、海关税收管理中的“非全税目”管理
“非全税目”是海关税收管理中的专业术语,指在进出口税收政策中,针对特定商品范围,仅对部分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适用特定税率或税收政策,而非对该税则号列下的所有商品统一适用,其目的在于实现税收政策的精准实施,对同一税则号列下的商品进行细分管理,确保不同性质、用途的商品适用相应的税收待遇。
如,蕉麻(又称马尼拉麻)是一种具备高强度、耐海水腐蚀和可生物降解特性的天然特种纤维,广泛应用于如制造航海缆绳、渔网等耐腐蚀绳索以及钞票、护照、茶叶滤袋等特种长纤维纸等等特种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蕉麻的税则号列为53050020。在《编号表》发布之前,该税则号列仅拆分了一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即5305002000,商品名称及备注为“生的或经加工、未纺制的蕉麻(包括短纤,落麻,废料,废蕉麻纱线及回收纤维),涵盖了所有的蕉麻产品。在《编号表》发布之后,该税则号列项下则新增一个海关商品编号即5305002010,对应的商品名称及备注为“生的蕉麻”。也就是说,生的蕉麻(5305002010)对应增收9%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生的蕉麻以外的其他经加工、未纺制的蕉麻(5305002000)则仍需适用13%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相似地,海关10位商品编码的拆分规则,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领域同样适用,用于区分同一税则号列下的管制与非管制物项。以税则号列88061000对应的“设计用于旅客运输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例,该税号可进一步拆分为两个10位编码,即8806100010(设计用于旅客运输的两用物项管制无人驾驶航空器〔101直升机〕、〔102飞机〕)与8806100090(设计用于旅客运输的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101直升机〕、〔102飞机〕)。通过这一编码拆分方式,既能精准界定管制物项范围,也能为企业进出口申报、海关实际监管提供操作便利,提升通关与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吴欣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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