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较多的案件类型。 很多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几百元的“好处费”出租、出售银行卡或手机卡,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 本文将详细解读帮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帮助大家远离犯罪陷阱。
文:山东翰来律师事务所 高洁律师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简单来说,如果你明知对方在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收款)、手机卡(用于注册账号)、网络技术支持等,就可能构成此罪。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这里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根据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可以推断其应当知道)。
3.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 常见的帮助行为包括:
- 技术支持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
- 广告推广类:为犯罪活动发布广告、引流等;
- 支付结算类: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收款、转账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立案追诉: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宜理解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特别提醒:如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2-4项标准5倍以上(如支付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帮信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从宽处理情形: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 从重处罚情形:对于组织性、职业性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
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容易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及诈骗罪共犯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和具体实施的行为:
- 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提供银行卡等工具,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的;
- 掩隐罪: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提供刷脸验证等服务的;
- 诈骗罪共犯:与诈骗团伙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提供帮助的。
高某、顾某、师某(均为在校学生)在网上看到招募消息:出租银行卡帮助转账即可获得报酬。三人明知这是为电信诈骗洗钱,仍参与其中。高某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顾某、师某提供银行卡。最终,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顾某、师某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建议学校予以处分。
案例二:解封QQ账号案
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工作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解封已被封停的QQ账号。经查,其解封的QQ账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68名被害人损失1350余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七、如何防范帮信罪风险?
- 不出租、出借、出售“两卡”:包括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这些都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重要工具;
- 不参与“刷单”、“跑分”:这些看似简单的兼职,实际上是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
- 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要轻易点击网络上的兼职广告,警惕高额回报的诱惑;
- 加强法律学习: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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