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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海南自贸港的地方所属企业可否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Question
我公司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一家广告企业(非三沙市),属于地方所属企业,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Answer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按各地方规定的缴库级次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琼府〔2025〕5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9月18日在解读回应-最新解读版块发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政策解读》第三条规定,《通知》发布后新老政策适用问题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地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予以免征;
中央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中央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在三沙市,地方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地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按《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支财〔2025〕1067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中央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中央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同样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因此,你公司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地方所属企业,可以自2025年10月1日起免缴归属海南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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