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日报)
转自:内蒙古日报
□龚芳婧
核心提示
●充分发挥立法职能作用,构建支撑和引领科技创新的制度框架,始终坚持前瞻性、系统性原则,突出区域特色,实现从“填补空白”到“科学引领”的跃升
●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司法工作从传统的个案裁判向系统性的法治生态建设转型,着力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打造服务精准、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现代化行政执法体系,使之成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的坚实“守护网”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加快闯新路的关键时期。内蒙古“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指明了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动能转换的实践路径。在深刻转型期的资源型地区,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创新生态环境,关键在于强化法治保障。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贯穿科技创新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以高质量法治供给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立法先行
以良法构建创新体系的“四梁八柱”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充分发挥立法职能作用,构建支撑和引领科技创新的制度框架。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前瞻性、系统性原则,突出区域特色,实现从“填补空白”到“科学引领”的跃升。
坚持以立法巩固改革成果、引领发展方向。近年来,内蒙古紧密围绕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沿着“从原则到细则、从普适到精准”的路径推进立法工作,形成了层次分明、系统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这一体系以《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等基础性、综合性立法为战略框架,将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固化为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为做好科技创新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在此基础上,针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核心痛点与关键环节,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关键配套法规,进行精细制度设计,突破了传统科研经费管理“重过程审核、轻结果包容”的束缚,为科研人员“松绑”,为自主创新“兜底”。同时,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推出《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数据和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具有前瞻性的专项政策,将绿色算力等资源优势通过法治化、市场化途径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这种以立法为“纲”、配套法规为“目”、专项政策为“翼”的立体化法治供给模式,能够系统响应科技创新快速迭代的内在需求,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坚实而富有弹性的制度底座。
强化重点领域立法,破解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的活力源于要素的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推进科学立法,需要找准制约要素流动的堵点卡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将其打通。在知识产权领域,要进一步完善涵盖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法律规范体系。可探索制定自治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细化《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奖励报酬等规定,明确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细节。如,可允许科研人员享有更高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从根本上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在数据要素领域,可探索制定自治区数据条例,厘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企业数据合法流通、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边界,为算力产业的发展和数据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奠定法律基础。在创新环境领域,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完善社会信用条例,建立健全对创新活动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为“沿途下蛋”式的敏捷创新预留充足空间。
创新立法方式,提升立法与区域发展战略的契合度。立法工作应积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新模式。如,可借鉴东北三省一区首次协同立法推动区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围绕“呼包鄂乌”或蒙东蒙西特色产业带,与周边省市就科技联合攻关、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创新人才共享等议题开展协同立法。同时,立法过程必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利用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听取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一线科研人员的意见,确保所立之法是“创新的保护法”而非“管理的方便法”,努力使立法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意愿。
司法护航
以公正裁判树立激励创新的“风向标”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关键力量。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推动司法工作从传统的个案裁判向系统性的法治生态建设转型,着力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以司法制度创新夯实专业化保护根基。2024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的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正式运行,集中管辖全区技术类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为充分发挥其效能,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套发布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服务保障科技创新 助力现代化首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系统规划了从加强核心技术保护到保障科研人员权益的全链条司法服务,这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分散审理”向“集中精审”模式转变的重要实践探索。
以精准司法服务覆盖创新核心链条。如,在研发激励环节,内蒙古重新修订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宽容失败”的原则为探索性研究松绑;在成果转化环节,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规范并促进技术要素的市场化流动;在产业培育环节,把握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构建从数据开发利用到产业生态建设的法治框架。实践证明,通过精细化的规则设计,能够让司法服务精准滴灌创新链的各个环节,系统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以协同共治格局提升创新治理效能。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推动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形成保护合力。要重点深化“呼包鄂乌”等区域内的司法协作,提升区域创新体系的一体化保障水平;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送司法建议、共建风险预警机制等方式,能够将法治服务延伸至创新活动的前端,引导创新主体规范行为、防范风险,实现从被动裁判向主动治理的深刻转变。
执法保障
以高效监管织密创新发展的“守护网”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是法治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最后一公里”。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必须打造一个服务精准、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现代化行政执法体系,使之成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的坚实“守护网”。
推动执法理念从“管控”向“服务”转型,营造包容审慎的发展环境。法治对创新的保障,首先体现在执法理念的深刻变革上。推动执法现代化,不应只是单向度的管理,而是要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在严守安全与伦理底线的前提下,探索适用“观察期”“监管沙盒”等机制。同时,要以程序的公开透明保障实体的公正规范,让每一次执法行为都成为彰显法治精神、树立市场信心的过程,实现“刚性约束”与“柔性服务”的有机统一。
聚焦关键领域与新型风险,实施精准有力的靶向监管。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牧业等战略性产业集群,针对专利侵权、窃取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开展常态化专项执法,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闭环。要前瞻性地应对数字时代的新型风险,依法加强对数据安全、算法治理、平台垄断等领域的监管,规范数据要素的流通利用,维护公平健康的数字经济生态。
充分发挥技术赋能与协同联动作用,提升智慧协同的综合治理效能。面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复杂性与跨域性,执法方式必须与时俱进、强化协同。要大力推动“互联网+监管”与智慧执法,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动态监测、智能预警与精准干预,变被动响应为主动发现。要积极推动建立“呼包鄂乌”等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在标准互认、线索通报、联合办案上取得突破,以高效的协同治理消除监管盲区与市场壁垒,构筑统一、开放、有序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作者系铁道党校法律顾问、法学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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