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公安部修订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新规第二条明确将司法警车的配备范围限定为 “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管理机构用于押解罪犯、运输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追缉逃犯的车辆”。这一规定意味着,除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外,县级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在制度层面已不具备配备司法警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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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局承担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重要工作职能,长期以来,配备司法警车是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走访、矛盾纠纷现场调解等工作的重要保障。新规实施后,基层司法警车陷入 “能开不敢开、能跑不合法” 的尴尬局面,政策规定与基层履职实际出现明显脱节。
突出的问题
一是警车使用范围界定不全面,司法用车缺乏明确依据。新规仅对监狱、戒毒等司法警用车辆及相关使用情形作出规范,未能充分考虑基层司法局承担的社区矫正巡查、重点对象走访、强制收监、矛盾纠纷现场处置等执法执勤职能,导致基层司法警车在使用场景、审批备案、标识管理上缺乏清晰界定,出现 “有车不敢用、用车即违规” 的被动局面。
二是警车驾驶人员资格不匹配。新规明确警车驾驶人员为人民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而基层司法局工作人员多为司法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无警官证,却长期承担一线执法执勤任务。新规实施后,大量基层司法干部失去警车驾驶资格,形成 “任务在身、车辆闲置、工作受阻” 的困境。
三是现实需求与从严管理冲突,公共法律服务质效下降。基层司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社区矫正对象走访、偏远乡村法律服务、突发事件处置等均需快速响应,警车是基本履职保障。部分地区对基层司法警车采取限用、停驶甚至收回号牌等 “一刀切” 措施,导致应急处置效率降低、法律服务覆盖面不足,直接影响基层治理效能和民生服务质量。
为有效化解上述冲突,既维护法规权威,又保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正常开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推动部门规章协同修订,明确基层司法警车使用依据。由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布衔接意见,明确县乡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现场调解、应急处置等用车属于执法执勤用车范畴,纳入警车规范管理,厘清使用范围与审批流程,消除政策模糊地带。
第二,核定司法行政人员驾驶资格,规范着装要求,保障一线履职需求。对司法行政机关在编在岗、从事执法执勤工作的人员,在执行任务时统一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非警察制服)、佩戴执法证件,即可驾驶本单位执法执勤警车,不简单套用公安民警身份条件,做到权责清晰、履职有保障。
第三,坚持严管与保障并重,实行分类精准管理。对监狱、戒毒场所警车严格按照现有规定管理;对基层司法局警车实行定编、定责、定用途管理,强化轨迹监控和使用审批,既严防违规使用,又保障履职必需。
综上,恳请上级部门重视基层司法行政履职实际,尽快出台相关衔接政策,切实化解用车难题,保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文/衡阳市石鼓区政协委员许小军)
本文为政协委员社情民意,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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