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2月25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岚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刘岚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4年,被告人刘岚利用担任贵州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副处长、处长,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铜仁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3万余元。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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