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赵晓珊 2026-02-25 16: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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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漫画。 (来源:信号新闻)
信网·信号新闻2月25日讯 诸城市民范先生投保了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健康保险”)终身护理险并已缴费10万元,其在接受冠脉搭桥手术后生活无法自理,符合理赔条件却被和谐健康保险以未告知糖尿病史为由拒赔。家属诉至法院后,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令其向范先生家属支付4万元护理金。 2月25日,信号新闻(0532-80889431)从和谐健康保险了解到,该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目前该司已履行判决。
心脏手术后申请“护理金”遭拒 和谐健康保险:投保时没说有糖尿病
2023年1月,范先生在诸城市一家银行办理业务时,被推荐购买了一款“终身护理保险”,并现场签订了电子保单。当日下午,他接受了保险公司的电子回访,回访内容由其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
据了解,这款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每年缴费5万元,需连缴3年。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其他原因陷入“生活不能自理”状态,且该状态持续超过90天,保险公司将一次性支付护理金。护理金计算标准为“已缴保费×140%”。合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约定为,无法独立完成走路、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移动身体这6件事中的3件及以上。
2023年12月3日范先生住院进行冠脉搭桥手术,于2023年12月26日出院,出院时处于浅昏迷状态。因满足上述保险的理赔条件,家属向和谐健康保险申请理赔。2024年6月13日,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以“范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赔付,并终止了保险合同,仅同意退回已收取的10万元保费。
2024年7月8日,范先生因心力衰竭不幸去世。此后,范先生的妻子与女儿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将和谐健康保险诉至诸城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护理金,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和谐健康保险辩称,经核查,范先生早在2018年8月就因糖尿病住院,被诊断为“糖尿病不伴有并发症”,但范先生投保时并未将此事如实告知。并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向范先生作出了充分提示,且投保当日的电子回访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和谐健康保险已尽到提醒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糖尿病不足以影响承保决策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范先生在投保时确未如实告知自己曾确诊糖尿病的情况;但法院认为,具体到本案,其行为并不能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充分理由。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以此解读本案称,范先生患病、去世的原因是冠状动脉疾病,与2018年确诊的糖尿病无直接关联性;且糖尿病属于慢性病,与涉案护理保险的承保风险关联性极弱,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当初的承保决策。另外,范先生已足额缴纳2年保费共计10万元,案涉保险合同至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2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被判按约定支付护理金
法院又查明,范先生出院后持续半年多处于浅昏迷状态,无法独立完成走路、吃饭等任何一项日常生活活动,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活不能自理”,且其昏迷状态持续时间远超合同要求的90天观察期,满足护理金给付条件。
按照合同约定的“已缴纳保费×140%”的赔付标准,范先生已缴10万元,因此护理金本应为14万元。扣除保险公司已退回的10万元保费,其仍需向家属支付4万元。
2月11日,信号新闻就此事联系了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接线人员表示将向上级反映并尽快回复。2月25日,和谐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客服回应称,该案一审法院判令公司向客户支付4万元护理金后,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目前该案已正式结案,公司已履行了判决,将4万元护理金足额支付给了范先生的家属。(郭慧敏 徐基峰)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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