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山东米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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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召开听证会,本次听证会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具体情节及实际危害后果、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否能支持你单位降低罚款金额、不予处罚的申请。听证主持人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裁量适用适当。你单位未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你单位无主观故意,但从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可以看出,你单位对于违法行为的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即应为主观故意,建议维持拟行政处罚决定。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3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违法事实: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依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自动监测数据是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标记内容。符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取5;2.排污超标状况:你单位涉嫌虚假标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9月、10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未提供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材料和日常比对监测报告,并且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中涉及虚假标记的数据已被系统认定为无效数据。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发现该违法行为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无法进行手工监测,排污超标状况无法确定,该裁量因子不予使用;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你单位涉嫌虚假标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9月、10月,期间无特殊或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符合“一般期间”的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取1;违法行为修正系数取值情况: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修正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山东米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pdf
山东米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pdf
来源: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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