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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9〕38 号文出台以来,“哪些建库行为违规”“一包多中标到底合不合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争议最大、实操中最容易踩坑的两大问题。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针对这两个高频疑问,给出了官方权威答复,彻底厘清了合规边界,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都必须重点关注!
一、官方答复原文
针对网友提出的两大问题,财政部国库司明确答复:
-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 38 号文所述 “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的情形,不包括代理机构的选择。
- 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个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确定多个供应商承担,应当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理分包,为每个采购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人。
官方明确:合法合规,不属于 38 号文清理范畴。
很多采购人疑惑,38 号文明令禁止入围建库,为什么建代理机构库就合法?
核心原因有两点:
- 法律层面:《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明确赋予了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选择方式自然也包含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等方式组建年度库,实现优中选优。
- 范畴层面:38 号文禁止的,是 “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的行为,而代理机构的选择,本身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准入环节,自然不在清理范围内。
这也意味着,采购人通过合规程序组建代理机构年度库,既可以筛选专业能力强、服务优质的合作方,也能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降低廉政风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2.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一个采购包直接定 3 个中标人一起履约,违规吗?
官方明确:违规,属于变相建库,违反 38 号文规定。
实操中,很多采购人为了省事,会在一个采购包里直接确定 3 家甚至更多中标人,约定共同履约或按比例分配业务,这种做法本质上就是 “先入围、后分活”,绕开了政府采购的法定竞争程序,恰恰是 38 号文重点清理的违规情形。
官方给出的唯一合规路径非常明确: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项目,必须合理划分采购包,每个采购包通过法定竞争程序,确定 1 个中标供应商,签订对应合同。
简单说就是:一包一中标,多家中标必须先分包,没有例外。
三、最终合规提醒
政府采购领域,合规是底线,任何绕开法定程序的 “省事操作”,最终都可能变成废标、问责、甚至追责的巨大风险。
此次财政部的官方答复,给行业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所有从业者务必对照自查,及时规避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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