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开年,知识产权圈就被一桩案子刷屏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终审判决中,罕见地直接使用了"精心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这样措辞尖锐的表述。被谴责的对象,是一家主营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的公司。它在拿到一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后仅5天,就将当前最炙手可热的机器狗企业宇数科技告上了法庭,索赔金额一度飙升至8000万元。
从终审判决书披露的程序与事实节点看,这是一宗推进速度极快、且争点高度聚焦的案件。诉讼时间脉络如下:
2025年6月25日,露某美公司从案外人处获得涉案专利权;法院同时查明,其经营范围主要为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等,与智能机器人领域“明显无关”。
2025年7月1日,露某美公司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指控被上诉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Gox”机器狗侵犯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
2025年9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5)浙01知民初79号民事判决,认定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5年10月30日,最高法二审立案;2025年11月26日进行二审询问;202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2026年2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询问中,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公司一度将赔偿请求额明确为8000万元并提交减免诉讼费申请,但仅一天后又以书面方式将请求额回调至500元。
我们先不管原告的诉讼策略有多大胆,分析这件专利本身,到底保护了什么?
涉案专利是中国发明专利CN106384471B,名称《一种电子狗》,申请日2016年6月7日,授权公告日2018年8月17日。
打开说明书你会发现,这件专利描述的"电子狗",更接近一台披着狗皮的家庭安防终端。
说明书摘要写得很明白:用户出门在外时,可通过手机远程连接电子狗掌握家中情况;遇到非法闯入时可录像存储;还能通过气体传感器识别主人身份,并调用不同的反馈机制。简而言之,它的核心卖点是"家庭陪伴+安防监控+环境感知",重点非四足运动控制。
这本身没有问题。真正的问题,出在权利要求的写法上。
权利要求1是一张写满了"必要特征"的清单。
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而这件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只有一页,独立权利要求1把几乎所有能想到的结构特征一股脑塞了进去。
权利要求1:一种电子狗,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外壳包括躯干、头颈部和四肢,所述头颈部和四 肢都与躯干连接,所述四肢中部设有活动关节,活动关节与驱动电机连接,所述头颈部外形 为犬类头部形状,头颈部的眼睛位置设有高清摄像头,头颈部的鼻子位置设有气体传感器, 头颈部的耳朵位置设有麦克风,头颈部的嘴巴位置设有扬声器,所述躯干内部安装有控制 器单元、无线通信单元、存储单元和电源单元,所述驱动电机、高清摄像头、气体传感器、麦 克风、扬声器、无线通信单元和存储单元都与控制器单元连接,所述电源单元为其他各部件 供电;所述四肢的底部铺设有消音垫,四肢下端还安装有液位传感器,所述液位传感器与控 制器单元连接;所述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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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外形与运动机构:外壳包含躯干、头颈部和四肢;四肢中部设活动关节并与驱动电机连接。
第二,头颈部多传感/交互:头颈部眼睛位置设高清摄像头;鼻子位置设气体传感器;耳朵位置设麦克风;嘴巴位置设扬声器。
第三,躯干内部控制与通信:躯干内部安装控制器单元、无线通信单元、存储单元、电源单元;相关传感器与执行件与控制器连接,由电源供电。
第四,脚部与外表材料:四肢底部铺设消音垫;四肢下端安装液位传感器并与控制器连接;电子狗外表包覆可变色的仿生毛皮。
说明书对这些“脚部与外表材料”还给出了明确用途:消音垫用于减少跑动噪音;液位传感器用于监测积水并示警以减少漏水损失;仿生毛皮用于提高拟真度并可改变颜色以适应不同用户和环境需求。
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9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叠加选配功能,例如:头顶显示屏、蓝牙通信及红外控制家电、无线充电与定位信号、语音识别模块、气体传感器细分为一氧化碳/甲醛传感器、尾部摇摆机构、以及烟雾/温度传感器与对讲通道等
这件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堆料过多,专利撰写有一条基本逻辑: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只包含实现发明核心构思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附加的优选特征应当放到从属权利要求中逐层展开。这样做的好处是即使对手的产品没有那些附加特征,只要包含了核心特征,仍然落入保护范围。
消音垫、液位传感器、可变色仿生毛皮,这些功能各自独立、彼此之间没有必然的技术耦合关系,却全部被写进了独立权利要求1。结果就是:任何一个特征缺失,整个权利要求就不被侵犯。
最高法在判决中也明确重申了全面覆盖原则: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被诉方案必须包含全部相同或等同特征才落入保护范围,缺少任何一个即不落入。
原告在二审中试图论证"可变色仿生毛皮"是"装饰性、附加性、非必要特征",最高法否定:"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在侵权比对中逐一拆解了三组争议特征的对比结果:被诉产品的足端力传感器用于感知接触状态和保障平稳运动,而非监测积水;4D激光雷达用于获取三维环境信息和智能避障,而非识别气体或主人身份;产品表面的涂装或外置配件,也不等同于"可变色仿生毛皮"。三组特征均不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指控全部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的层次设计也缺乏策略性。从属权利要求2至9虽然叠加了显示屏、蓝牙通信、无线充电、语音识别、尾部摇摆等附加功能,但它们全部引用权利要求1。
一件好的专利,应当在权利要求的层次结构上形成"宽窄有度"的保护梯度:最宽的独立权利要求尽可能"抓大放小",从属权利要求逐步加入细节特征形成防御纵深。
与实体侵权判定同样引发关注的,是最高法在判决中对原告诉讼行为直接写入裁判理由的谴责。
最高法明确援引了两条制度性基础:一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确立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并强调当事人有权处分诉讼权利但须在诚信框架下行使;二是《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确立的“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在判决中披露原告公司2025年6月25日受让取得专利权,5天后的7月1日即提起诉讼。在索赔金额上,起诉时仅主张500元赔偿,但同时声称对方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要求以法院审计为准。到了二审阶段,经法院释明后一度将赔偿请求明确为8000万元,但仅一天后又以书面方式回调至500元。
原告还在2025年9月19日基于同一专利另案起诉了被告的另一型号机器狗,赔偿请求暂计1500元。最高法对此的定性:"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明确违反诚信原则,予以谴责。
从专利本身来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如此狭窄,任何一个稍有经验的专利律师在做侵权风险评估时,都不会得出高概率胜诉的结论。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技术路线上的巨大差异,更是显而易见。
从这个角度看,这场诉讼的真正产品可能不是胜诉判决,而是诉讼本身带来的关注度和压力。
而最高法此次在判决中主动援引《专利法》第二十条关于"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的规定,并将对原告行为的谴责直接写入裁判理由,释放了一个强烈的制度信号:司法系统对这类专利诉讼的容忍度正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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