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不是“看孩子”,是“相处的时间”
“判决书上写‘男方每月可探视两次’——但几点接、几点送、能不能过夜、暑假怎么安排,什么都没写。”这是中恒信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代理涉抚养权案件时反复听到的困惑。
中恒信律所指出:探视权条款模糊,是离婚后纠纷的最大源头。探视不是“看孩子”,而是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空间、方式。若不在一开始就写入清晰可执行的细节条款,判决书只是一纸空文。
细节一——探视的具体时间与时长
“每周一次”不如“每周六上午10点至周日下午4点”。“每月两次”不如“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点接,周日下午5点送回”。
中恒信律所建议:明确接、送的具体时间点,明确是否包含过夜。若孩子年龄小,可约定逐步延长探视时长,如第一年探视不含过夜,第二年可含一晚,第三年起可含完整周末。
细节二——节假日与寒暑假分配
这是离婚后父母争夺最激烈的时段。必须提前固定分配规则,避免每年重复博弈。
中恒信律所条款模板:
- 双数年春节随父亲,单数年春节随母亲,除夕至初六各半或轮流;
- 寒暑假各分配连续7-14天探视期,具体时间段于放假前15日协商确定;
- 母亲节、父亲节、儿童节、子女生日,由对应方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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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三——探视期间的联络方式
许多抚养方以“孩子专注力”“课业负担”为由,限制探视方与子女通话、视频。
中恒信律所建议:明确写入“探视期外,父/母每周享有不少于2次视频通话权利,每次不低于15分钟,抚养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设备支持”。这是保障非抚养方日常情感联结的关键条款。
细节四——探视受阻的违约责任
“对方说孩子生病了、要补课、去外婆家”——探视权被架空,最有效的救济不是每次起诉,而是在协议中预设违约成本。
中恒信律所创新条款:约定“无正当理由阻挠探视的,每发生一次,抚养方应向探视方支付违约金XXX元,并补偿被占用探视时长”。将探视权从“情感义务”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律义务”。
中恒信实战——从“每月吵一次”到“全年无纠纷”
某离婚案,双方对子女探视分歧极大。中恒信律师代理男方,在调解阶段提出《年度探视排期表》,将全年52个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逐日标定归属,并设置“调班”机制——如需变更探视安排,须提前7日书面协商,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取消。该方案被法院采纳,写入调解书。至今三年,双方未因探视发生过一次争议。
中恒信律所优势:我们不只争取“探视权”,我们设计“可执行的探视权”。从判决到落地,不让父爱母爱止步于纸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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