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前总统尹锡悦对法院因内乱首谋罪判处自己无期徒刑提出上诉,特别检察官方面也以应该判处死刑为由提出上诉。对尹锡悦的判决是否参考了全斗焕内乱审判标准?】2月24日,综合韩联社等多家韩媒报道——首尔当地时间本月24日,本月19日被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以发布紧急戒严令的“内乱首谋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前总统尹锡悦的辩护方当日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辩方解释抗诉理由称:“我们认为,无论是法庭记录,还是后世的历史记录,都有责任明确留下此次判断的问题点......希望澄清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和法理误解......如果调查内乱事件的特别检察官进行无理的起诉,将阐明判决的政治背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本月19日指出尹锡悦擅自下令向国会投入军队等麻痹、停止宪法机关的功能,系以扰乱宪法秩序为目的进行暴动,没有采用检方提出的死刑要求,而是改判无期徒刑。同时,特检方面也在前一天召开会议,决定以法院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对尹锡悦判决的法理要点在于——若戒严令满足法定要件,其发布即为合法,因为总统有发布戒严令权力,即便导致宪法秩序一时混乱,也会被合法化。但若无满足戒严的要件,却故意认定具备要件并发布戒严令,则属于假借戒严之名破坏宪法秩序,方可适用内乱罪。本案中,尹锡悦一方上诉的抗辩思路基本为——一是强调发布戒严已满足法定要件。即便不满足,也只是误判具备要件,并非故意发动内乱;二是属于为防止国家混乱采取的紧急措施,无破坏宪法秩序的意图,亦即无内乱的主观故意;三是本案因内乱未遂,才得以进行事后司法审查,事后审查需要留给历史一个公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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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锡悦方面以适用30年前的全斗焕内乱审判标准有失公允为由提出上诉,那么判处尹锡悦有罪的标准与全斗焕案有何关联?据悉,韩国法院在认定前总统尹锡悦内乱主谋嫌疑有罪时,前后11 次引用 了1997 年全斗焕前总统内乱罪案的大法院(相当于最高法院)的判例(96 度 3376 号)作为构建判决的法理。从对尹锡悦的判决书内容看,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 25 部的部长池贵然等认定,前总统尹锡悦以“扰乱国宪” 为目的发动“暴动”,宣布 “12・3 非常戒严” 的行为符合规定扰乱国宪定义的《刑法》第 92 条第 2 号中 “使国家机关无法行使职权” 的情形。关于 “无法行使职权” 的含义,法院援引 “96 度 3376 号” 判例指出:不仅包括依据宪法设立的国家机关被制度性永久废除,也包括事实上使其在相当长时期内无法正常履行职能。据此,法院依据该判例解释“暴动” 是 “指广义上的暴行、胁迫行为,其程度需达到破坏一地治安的强力程度”。进而法院还强调:只要被认定作为内乱集团成员,哪怕只是部分参与共谋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助力,就应对构成内乱的一系列暴动行为整体承担内乱罪责任。换言之,在内乱罪主观故意的认定上,该法院依据96 度 3376 号判例指出:“与军事刑法上的叛乱罪相关,尹锡悦叛乱属于集团犯罪,不论行为人是否单独认识或容忍具体叛乱行为,只要对叛乱存在概括性认识与共同实行的意思,即便未单独下令或容忍,也需作为正犯对全部叛乱构成行为承担责任。”也意味着尹锡悦可能并未直接下令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派兵、也未必知晓拘禁选举管理委员会职员的计划,仍认定其对暴动相关全部行为构成犯罪。国民力量党则主张“这次判决是李在明等共同民主党利用戒严进行政权颠覆的‘内乱’”,“主导媒体诱导国民颠覆国家的是尹锡悦总统的宣传扩散的结果”“虽然拿不出证据但先逮捕再说的特别检察官的逮捕令驳回率仅为47.9%......”也是迄今为止尹锡悦拥趸依然很多的缘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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