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系其唯一股东。张某任A公司董事、总经理,并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章程》载明,A公司股东有权任命和更换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由3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2名,由股东委派产生,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2023年5月19日,B公司根据其董事会决议作出股东决定,免去张某的A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A公司章程》将法定代表人担任修改为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董事长李某。B公司随后签署了对张某的董事免职书。同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免去张某总经理职务。上述A公司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B公司派人前往A公司就任总经理,并与张某交接工作、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张某拒不移交公司证照,亦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A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完成。同时,张某擅自处置转移A公司财产,并以A公司的名义实施了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A公司证照。期间,B公司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禁止张某本人或授权任何人使用、重新刻制、隐匿A公司公章及其他公司印章,禁止张某本人或授权任何人代表A公司签署任何文件,责令张某在指定期限内将A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证照移交给指定的第三方单位代为保管。
二、裁判结果
作出生效裁定的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股东B公司的决定,张某已不再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总经理职务亦根据A公司董事会决议予以免除,其无权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外代表A公司签署文件及从事活动,亦无权代表A公司保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资料。张某拒不执行B公司决定及A公司董事会决议,拒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擅自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一系列损害A公司利益的行为,使A公司脱离了其唯一股东B公司的控制,严重影响了A公司的正常经营,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将会使B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终裁定:禁止张某本人或授权任何人使用、重新刻制、隐匿A公司公章及其他公司印章,禁止张某本人或授权任何人代表A公司签署任何文件,责令张某三日内将A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移交给指定的第三方单位代为保管。
三、典型意义
公司证照系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有形载体与表现形式,属于公司主体资格的证明,通常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有形资料。公司对上述证照享有所有权,但基于对外经营与内部管理之需要,公司往往会授权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因工作需要的相关人员进行保管。由于公司自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当公司发生管理人员更迭、内部控制权争夺等情形时,容易发生持有人无权占有且不愿意归还的情形。
本案是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A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拒绝执行股东决定和董事会决议,并利用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掌管公司证照的便利,实施损害A公司利益的行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及时裁定行为保全措施,责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作出一定行为同时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避免了损害进一步扩大,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有效保障了股东对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使,维护了A公司的正常经营,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公司为规范治理,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完善的档案制度、证照印章管理制度,将章证照等公司资料归特定部门保管,避免出现公司资料集中存放于一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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