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碰到检察院说要不起诉,却又要求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先是松了口气,接着就犯嘀咕——这到底是帮自己还是坑自己?其实答案藏在不起诉的类型里。如果是相对不起诉,意味着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检察院认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时候签认罪认罚是前提,因为检察院需要看到当事人认识到行为的性质,愿意承担责任,签了之后案件就在检察院阶段结束,不用移送到法院。可如果是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情况就完全不同。法定不起诉是因为行为压根不构成犯罪,存疑不起诉是证据不足没法证明有罪,这时候要是让签认罪认罚,绝对不能答应。一旦签了,就等于自己承认有罪,后续想申诉翻案几乎没可能,还会给征信、考公之类的事情留下污点。为什么相对不起诉需要签?从法律上来说,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相对不起诉的前提就是当事人认罪,检察院要通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这种态度,才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相对不起诉虽然不会有法院的有罪判决记录,但检察院会留存案件档案,不过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时,拿出不起诉决定书就能说明情况。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首先要看不起诉决定书上写的类型,是相对、法定还是存疑。要是看不懂,就把文书拍下来找专业刑事律师分析。如果是法定或存疑不起诉,直接拒绝签认罪认罚;如果是相对不起诉,也要先掂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真的构成犯罪、情节是不是真的轻,最好找律师把关,避免“被认罪”。其实检察院这么做不是坑人,关键是要分清楚情况。相对不起诉时签认罪认罚是走程序,是帮当事人尽快了结案件;可要是法定或存疑不起诉时让签,那就是在给自己挖坑。所以碰到这种事,别急着签字,先搞清楚不起诉的类型,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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