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委人员向老板一方明确提出退款要求的情况下,先务必弄清“因何退款”。监委也有义务告知老板退款具体涉嫌的罪名或者退款理由。
一、帮领导保管的贿赂,或领导案发前退回的贿赂
老板与领导同时移送审查起诉的概率极低。对于老板来说,“交钱就平安”预期性极高。相反,不交钱想平安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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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领导身边的老板帮助领导保管了领导贿赂,或者自己承诺送给领导的钱款还没有实际交付,亦或者领导听到“风声”将此前送的财物退回。
如果上述情形客观存在,被监委告知退款后没有退还,很可能会被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这几个常见罪名移送公安机关(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侦办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即所谓的法办。
二、充当掮客请托领导办事,自己单独或与领导共同收钱的情况
这类老板往往与领导关系十分密切,是领导身边的“钱袋子”,涉嫌的也往往是更加严重的利用影响力受贿、共同受贿或共同贪污。
对于他们而言,留置后被移送的概率远高于第一种情况。尤其是领导并没有参与收款,老板单独收钱的情形。
共同受贿、共同贪污,虽然也有相当高概率被移送法办,仍有不被移送的较大可能性。对于这类案件来说,监委人员往往会称“给钱就不移送”。实际上,监委领导是否开会并审批不得而知。但提前退款毕竟在此时仍是很重要的不被移送司法的重要“加分项”,值得一试。
对于单独收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移送法办的概率高。当数额十分巨大,例如超过三百万,是否筹款,尤其是举债退赔,还需要三思后行。此时退赔与移送审查起诉后退赔的区别不大,但起码移送审查起诉后能通过会见、阅卷站在更全面的视角审时度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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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领导帮忙拿项目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退赔
行贿老板不移送司法是常态。但当前及以后一段时间,“罪可免,钱得交”仍是常态。新常态是除了要交出行受贿款外,还需要交出因领导帮助所获的“不正当利益”。
但专案组人员有限,老板们到底通过项目挣到多少钱,往往并不明确。很多情况下,只有老板们自行组织审计才能弄清是亏是赚及具体金额。围绕领导展开专案,不可能把老板们在每一个项目挣了多少摸清。
近期,各地开始流行一种“拍脑袋”追行贿不正当利益的做法。有的监委工作人员一直让行贿人自己写,但每写一次都不“达标”,都被“嫌低”;有的监委工作人员直接开出一个巨大无比的数额,要求老板上交。
面对监委人员的上述行为,老板们有的还没等案件结束就“跳脚”控告;有的默默分文不改“奉上”,只当花钱买平安吃个哑巴亏。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方法,尤其是第一种,很不可取。
移送不移送这件事,掌握在监委手上,一旦被移送,定罪是大概率。轻则缓刑、实报实销,重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既要追回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还要被判处罚金。无论向本级监委告,还是向上级监委告,甚至告到党中央,最后还是在案件没有结束前会转办到办案人员手上。面对一直告自己的老板,对方还会“有话好好说”的概率显著降低。甚至为了自证自身依法履职,直接移送司法让法院决断。这类老板可谓一时的情绪换来长久且全面的恶害,得不偿失。
更合理的方法,是建立在充分理解监委工作人员为何如此基础上,克制柔和且拿着客观证据自证的沟通。如前所述,他们没有能力没有条件查清老板们到底挣了多少钱,又怕老板们“耍滑头”,藏着掖着“缺斤短两”。对他们而言,此时最好的策略就是先漫天要价,如果老板们马上乖乖给钱,给人的第一感觉是“要少了”。就好比商家开价后,顾客一讲价,商家马上同意的心理模式是一样的。
如果监委人员“开价”过高,老板们往往自己是有充分证据自证的。完全可以拿着当时形成的财务凭证请审计人员算账。可以拿着账簿和第三方审计结论与监委对账。面对客观证据,监委往往还是可以接受结论范围的谋利数额。当然,前提是这个账得能拿得出来。对于没账或者见不得光的账,这就是“走夜路”的超高代价,多说无益,买单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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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获得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办理厅局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了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辩护效果;办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公受贿等多起案件,取得了无罪、罪轻等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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