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在外,最怕的就是意外。尤其是在人流密集的火车站,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但摔伤了,责任到底该谁负?车站赔不赔?
不久前,广西桂林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名女子带着大包小包下楼梯,结果一脚踩空,摔成骨折。她一气之下把火车站告上法庭,索赔4万多。可法院的判决,却让所有人都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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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示意
事发经过:拎着大包小包,她摔在了楼梯上
2024年6月,旅客王悦(化名)和同伴坐动车到了桂林某站。下车后,她没有选择更方便的电梯,而是直接走向楼梯。
当时的她,胸前背个包,右手拎着20寸的行李箱,左手还提着好几个塑料袋。就这么一身“装备”,她开始下楼梯。结果走到楼梯中间平台时,突然摔倒,疼得站不起来。
车站工作人员很快发现,赶紧把她扶起来,还推来轮椅送她就医。医院一查:右踝骨骨折。
伤养好了,王悦越想越气。她认为,车站在安全保障上有问题,才导致自己摔倒。于是,她一纸诉状把车站管理者南宁铁路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
车站回应:警示标识齐全,是她自己没走电梯
面对起诉,车站一方也很无奈。
法庭上,他们拿出证据:这个车站其实有三种出站方式——扶梯、直梯和楼梯,任你选。楼梯本身设有防滑槽,两边都有安全扶手,台阶上和扶手旁还贴了“小心台阶”“当心滑倒”的警示牌。
当天天气正常,楼梯地面没水不滑,站台还有雨棚遮着。工作人员发现她摔倒后,第一时间救助,送医也很及时。
说白了,车站觉得自己已经做得够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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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车站无责,损害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一个干脆利落的判决:驳回王悦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法院的解释很清晰——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而是“合理限度”。判断有没有尽到义务,要看场所性质、风险程度、管理措施,还有受害人自己的行为。
在这个案子里:
- 车站提供了三种出站设施,有电梯有楼梯,选择权在旅客手里;
- 楼梯有防滑措施,警示标识齐全,地面也不湿滑;
- 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救助,处理得当。
所以,车站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反过来看王悦,她是成年人,应该能预见——带着这么多行李下楼梯,要么挡视线,要么影响平衡,很容易出事。可她偏偏没选更安全的电梯,而是直接走楼梯。自己没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摔倒受伤,当然得自己扛。
普法提醒:公共场所受伤,别急着找“替罪羊”
类似的事情,其实不少见。很多人一摔伤就想着找管理方赔钱,觉得“我受伤了你就该负责”。但从法律角度看,真没那么简单。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是“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只要人家把该做的防护措施做了,警示标识贴了,事故后及时救助了,就算尽到了义务。
而你作为成年人,自己走路不看路、不扶扶手、带着一堆行李冒险下楼梯,这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这种情况下受伤,法律不会帮你把责任转嫁给别人。
出门在外,安全第一。电梯就在旁边,就别逞能扛着行李走楼梯;扶梯就在跟前,就别为了省几步路冒险。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该负责,但你自己,才是最该为自己安全负责的人。
毕竟,摔伤了疼的是自己,索赔不成还得搭上时间和精力,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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