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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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筑牢乐山市低空安全防线,护航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连日来,乐山全市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飞行行为。
自2025年12月21日,“净空”专项行动以来,乐山全市公安机关已查处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128起,其中,行政处罚24起,责令改正104起。
行动中,全市公安机关坚持科技赋能、地空联防,构建起“立体防控+长效治理”防治体系,全面打响“净空”行动攻坚战!
现将查处的“黑飞”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广大飞手、无人机爱好者以案为戒,遵守法规,共同守护乐山市低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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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犍为县
2月14日,犍为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犍为县石溪镇存在“黑飞”行为,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核查。
经查,2026年2月10日,杨某某在石溪镇小二河村,未按实名登记飞行无人机。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杨某某改正,对杨某某处以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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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
2月14日,夹江县公安局反恐特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新场镇管制空域内有未实名登记报备的无人机擅自飞行,民警迅速开展核查,很快锁定飞手李某某,并依法将其传唤至新场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李某某于2月13日先后3次在新场镇经开大道,驾驶未实名登记报备的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
夹江县公安局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李某某给予了行政处罚,并指导其在相关平台完成了无人机实名登记,引导其树立安全飞行、合法飞行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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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
2月14日,市中区公安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苏稽镇存在疑似“黑飞”无人机,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核查。
民警现场挡获违法行为人周某某及无人机一架。经查,周某某所驾驶的无人机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且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市中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周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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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19时20分许,高新区公安分局安谷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2025年12月1日晚,辖区居民梁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无人机在大渡河大桥上方管制空域进行飞行拍摄。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违法行为。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梁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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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区
2月14日12时许,沙湾区公安分局反恐特警大队联合沙湾派出所民警,在沙湾区文创园巡逻过程中发现,余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监护人监护下,操控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沙湾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监护人余某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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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
近日,井研县公安局反恐特警大队依法查处三起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
经查,黄某某、毛某某、刘某某三人驾驶民用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且多次在井研县管制空域内飞行。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之规定,井研县公安局责令三人改正,对三人分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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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县
近期,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反恐特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一架在飞的无人机未进行实名登记,且飞行区域属于管制空域。
2026年2月14日,该无人机机主陈某被传唤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陈某未经批准,多次驾驶一台未经实名登记的无人机在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管制空域内飞行。
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驾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未经批准操纵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违法行为。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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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
2月15日,峨眉山市公安局反恐特警大队查获一起“黑飞”无人机违法行为。
经查,李某某驾驶无人机在未经实名登记的情况下,在峨眉山市峨秀湖公园内实施飞行活动。
公安机关对李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和法制宣讲,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李某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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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县
2月14日下午15时许,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线索,依法传唤了无人机“黑飞”违法嫌疑人吉怕某某。
经查,吉怕某某在马边彝族自治县建设镇,未经实名登记驾驶自行购买的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
到案后,吉怕某某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吉怕某某改正,并对吉怕某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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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
2月14日,五通桥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驾驶无人机在五通桥区西坝镇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经查,王某为拍摄风景照片,在西坝镇桫椤峡谷的公路旁驾驶未经实名登记的无人机飞行。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五通桥区公安分局责令王某改正,对王某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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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景区
2月14日,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条“黑飞”无人机线索,立即对该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传唤无人机飞手贺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贺某某未经实名登记,在峨眉山景区金顶平台区域驾驶轻型无人机进行航拍,其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贺某某改正,对贺某某处以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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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
2月14日,金口河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发现,张某某多次驾驶未经实名登记的大疆无人机在金口河区大渡河流域内飞行。
民警于当日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张某某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张某某改正,对张某某处以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乐山公安温馨提示
广大无人机飞行爱好者
在操控无人机飞行时
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自觉抵制“黑飞”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无人机“黑飞”等违法行为,切实筑牢全市低空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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