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秉锜 宋秉锜
笔者同期执业的律师群里,有律师提问:起诉个体户,要把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吗?
甲律师答复:有个案例教训,在我们立案告个体工商户的前一天,经营者把个体工商户注销了。结果呢,法院系统看不到已经注销,我们没有告经营者,后来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起诉,后面案件律师费全部退给客户了。
乙律师答复:我们也有个教训,我们没有告经营者,仲裁开完了庭,经营者感觉要败诉,就去注销个体工商户,然后出了仲裁结果,申请执行时,法院同意追加,但仲裁委已经结案,只能单独以经营者为被申请人重新仲裁,仲裁阶段还好,仲裁委配合直接驳回,没有耽误时间,到了法院,等了很久了,才开庭,判决,然后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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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还是两被告?
关于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提及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但笔者没有找到说字号就是企业名称的直接规定。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随便检索一个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就可以推断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字号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也即,法律上规定,如果是跟个体工商户交易的,应当以个体工商户而非经营者作为诉讼对象,不需要列个体工商户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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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下个别法院的观点景泰县法院:个体工商户成被告,应该告“字号” 还是告“老板”?,法官用画蛇添足来形容“同时将字号和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可以推断该法院并不倾向于原告在起诉时将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一同列为被告。
广州各区法院观点暂未一致
实务中法院如何处理?以广州地区为例,以①同句“被告二 被告一 经营者”、②全文“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判决中包含“、”为检索词,检索出来一些案例。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4民初2713号
被告一:广州市花都区梯面合某装修工程部
经营者:陈某均。
被告二:陈某均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均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合某装修工程部的经营者,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合某装修工程部与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名某水泥制品商行的以上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648号
被告一:稷山县清河镇秦家庄小张百货商店主体详情
经营者:段玉。
被告二:段玉
法院认为:被告二是被告一的经营者,被告一为个体工商户,故被告二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实际上,广州市多区法院均有将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且支持二者共同承担责任的生效案例:例如①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9361号,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1895号,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6548号,④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2241号,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35736号,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6民初16510号。
荔湾法院有不支持的案例:
荔湾法院(2021)粤0103民初2151号
被告一:关咏坚
被告二:广州市荔湾区斯路雪百货鞋业商店
经营者:关咏坚
法院认为:本案中个体工商户广州市荔湾区斯路雪百货鞋业商店有字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石红旗要求关咏坚对合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际上,不仅仅是不同地区之间法院存在不一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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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内部亦存在分歧
黄埔法院 2025 年的两则相关案例,反映出该院内部对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共同担责的裁判观点存在分歧: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2民初5560号
被告:某广告设计部
经营者:陈某。
被告:陈某。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某设计部登记的个人经营者,某设计部的债务本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故无需再判决陈某对某设计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2民初16926号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某甲
经营者:某乙
被告:某乙
本院认为:某乙系某甲的个人经营者,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对某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他外省法院内部也有不同意见:【案例探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民事纠纷中责任承担问题
实体结果不受影响
虽然荔湾法院不同意在诉讼中直接判决经营者承担责任,但也在判决书中说明,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债务执行中不得以主体适格与否为由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三条也有规定: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因此,起诉个体工商户是否要将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实体上并无太多影响。
检索可见,广州不少案件仅起诉个体工商户未列经营者,该做法虽不影响实体结果,但程序上要列经营者为被告,律师需先调个体工商户内档查经营者身份信息;若当事人无保全经营者个人财产的需求,律师通常不会额外调取该内档,一并列经营者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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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影响较大
回到本文开篇甲、乙律师提及的情形,笔者检索仅起诉个体工商户、未列经营者为被告的相关案例发现,不乏开庭前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但案件仍完成立案并开庭,最终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况。可见,单独起诉个体工商户,极易遭遇对方恶意注销的情形,届时原告要么撤诉,要么被驳回起诉后以经营者为被告另行起诉;此举不仅会大幅延长诉讼周期,还会对后续执行程序造成不利影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3民初17662号之一
原告:刁某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
经营者:江山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42492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爵瀚兰服装店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唯特帝朗服饰店
经营者:周莎莎。
本院认为:被告已于2021年6月24日注销。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依据前述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在立案前被告已注销,故本案应驳回起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3416号之一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港可广百货经营部
经营者:何细章。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终结前,被告已注销,故被告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经营者何细章为被告另案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7民初25745号
本院查明:判决后,深圳某商行未向原告清偿便于2022年8月23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就(2022)粤03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2022年11月24日其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已注销登记”未能立案;原告列方某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2023年2月6日其执行申请因“被申请人应与执行依据的被告保持一致”未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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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若将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即便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法院能否直接判决经营者承担责任,以此避免经营者通过恶意注销个体工商户、利用诉讼程序规则拖延诉讼,进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在广州地区笔者没有找到直接相关的案例,但是可以从以下案例中推断一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1民初5249号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某店
经营者:林某
法院认为:经审查,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某店于2024年11月26日登记注销。本院告知原告陈某需追加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某店经营者参加诉讼并向其发出补充证据通知书,原告陈某未在期限内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本院认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某店已登记注销,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从该案例可看出,白云法院倾向于将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甚至在诉讼中审查发现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后,还会主动告知原告追加该经营者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由此可推定,若原告起诉时即同时将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列为被告,即便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亦不影响法院直接判决经营者承担责任,无需驳回对个体工商户的起诉,也无需告知原告另行起诉,大大加快了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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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越秀法院,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原告应当(主动)申请变更被告为经营者: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4253号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文福通讯器材经营部
经营者:邬福生。
本院认为:本案庭审前,被告已注销,原告在庭审之前应当申请变更当事人,以经营者邬福生作为本案被告。然而,至审理终结之日,原告并未申请变更经营者邬福生为被告。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越秀法院 2025 年的相关案例则作出了不同裁判:原告已将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法院却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起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4民初49306号
被告:广州某商行
投资人:朱某
被告:朱某
本院认为:因某商行已在本案立案之前已经注销登记,其民事权利随之终止,某商行已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某商行的起诉。
本案中仅见法院驳回原告对案涉商行的起诉,而被告朱某的判决结果文书中未作载明。但因本案系两名被告,法院就两名被告分别出具判决书的可能性低,故笔者认为,法院应该是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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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结合广州地区司法实践,起诉个体工商户时是否将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暂无统一裁判规则,是否并列被告在实体上没有影响,但程序上有较大差异。将二者一并列为被告并作出裁判,从法院层面,可避免原告撤诉、法院驳回起诉,原告更换主体另诉的繁琐程序内耗,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执效率;从律师层面,并列被告可实现更全面的财产保全,规避对方恶意注销的风险,缩短诉讼周期,确保债权顺利实现,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起诉个体工商户,笔者会将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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