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认定抄袭就不是抄袭:别让舆论审判取代法治底线
近来马健涛、任夏等歌手的作品走红后,“抄袭”质疑铺天盖地,不少人感慨“歌火就被泼脏水”。而我始终坚持一个核心立场:法律没认定抄袭,就不是抄袭。这不是护短,而是对法治、对创作、对事实最基本的尊重。网络情绪可以汹涌,舆论可以狂欢,但判定侵权的唯一标尺,只能是法律与司法程序,而非“听着像”“我觉得”“大家都这么说”。
我国著作权法对音乐抄袭的认定,有清晰且严苛的标准,核心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两大要件,缺一不可。所谓“接触”,是指创作者有合理机会接触到原作品;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两首作品在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高度重合,足以构成对原创权益的侵害。司法实践中,还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乐谱比对、音频频谱分析,区分公有领域素材、通用和弦走向与独创旋律片段,绝非普通人凭直觉下判断。民间流传的“八小节雷同算抄袭”,并非法律明文规定,只是早年行业参考惯例,法院从未以此作为唯一依据。那些被网友指认“抄袭”的歌曲,大多只是片段听感相近、使用通用音乐结构,并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标准,自然无法被认定为抄袭。
很多人混淆了“风格相似”“片段巧合”与“抄袭侵权”的边界。流行音乐的和弦进行、节奏型、旋律动机本就有限,1645、4536251等通用套路被无数作品使用,这属于创作中的公有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模仿曲风、借鉴结构、片段巧合,都不等同于抄袭。马健涛、任夏的作品,多是在大众喜爱的抒情曲风、走心歌词框架下创作,因传播度高而被放大相似点,本质是流量带来的关注度溢价,而非作品本身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没有法院判决、没有司法鉴定、没有著作权主管部门的认定,仅凭网络片段对比、情绪式吐槽,就给创作者扣上“抄袭”的帽子,本身就是对法治精神的漠视。
更值得警惕的是,舆论审判正在取代法律裁决,形成“歌火必抄”的畸形偏见。作品不火时,即便有相似之处也无人问津;一旦爆红,立刻被扒谱、被对比、被口诛笔伐。这种“走红即原罪”的逻辑,本质是流量时代的情绪宣泄,而非理性判断。网友非专业人士,不懂乐理区分、不懂法律要件,把“听感相近”直接等同于“抄袭实锤”,再经由短视频发酵,形成三人成虎的舆论暴力。这种做法不仅伤害正当创作的歌手,更会扼杀整个音乐行业的创作活力——当创作者担心“稍有名气就被污蔑抄袭”,谁还敢放心大胆地写歌、唱歌?
我们不否认乐坛存在真正的抄袭乱象,也坚决支持原创者依法维权。但维权的正道,是走司法程序、提交专业鉴定、由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而不是在网络上搞“私刑审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是最权威的标尺。法律没认定抄袭,说明作品在独创性、侵权构成上未达到违法标准,创作者就享有清白的名誉、正常创作与传播的权利。无视法律结论,仅凭主观好恶给人定罪,本质是一种法治观念缺失的表现,既不公正,也不负责。
同时,我们也要区分法律底线与行业伦理。法律不认定抄袭,不代表创作无需追求更高的原创性;行业可以倡导坚守原创、拒绝投机取巧的“洗歌”行为,但这是行业自律范畴,不能等同于法律定性。不能用行业伦理替代法律规则,更不能把道德评判变成法律判决。马健涛、任夏们在法律框架内创作,即便有人觉得“不够新颖”,也无权用“抄袭”的罪名进行诋毁。
回归本质,音乐创作需要包容的环境,版权保护需要法治的轨道。“法律没认定抄袭就不是抄袭”,不是纵容投机,而是守护规则;不是否定质疑,而是敬畏事实。在流量喧嚣之上,始终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情绪狂欢之中,始终要坚守理性与公正。别让网络暴力伤害原创者,别让舆论审判取代法治底线。只有尊重法律结论,才能让真正的抄袭无处遁形,让清白的创作者安心歌唱,让华语音乐在规则与包容中健康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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