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四大发明、丝绸之路、唐诗宋词等常被人们津津乐道。然而,鲜为人知的是,1931年,在江西偏远山沟里,一群革命者颁布的一部婚姻法,竟在不经意间,为人类婚姻史带来了一场意义深远的变革,其超前性远超当时人们的想象。
一、时间线里的惊人领先
1931年12月1日,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横空出世。其中一条核心规定掷地有声:“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意味着,若一方想离婚,无需对方同意,也不用历经繁琐的打官司流程去证明对方“有过错”,单方面提出即可。
将目光投向同时期的世界:美国直至1969年,加利福尼亚州才颁布全球第一部“无过错离婚法”,比江西这部法律晚了整整38年;英国在1973年才正式确立无过错离婚原则,晚了42年;法国、德国在1960 - 1970年代才陆续完成离婚自由化改革,也晚了30 - 40年。当西方世界还在为“离婚是否必须证明对方通奸”而争论得面红耳赤时,江西山区的妇女已然能够依法单方面提出离婚。这哪里是简单的“领先”,分明是“降维打击”。
二、超前理念下的实质平等
这部法律的震撼之处,不仅在于其超前性,更在于它超前的独特方式——并非简单照搬西方模式,而是独辟蹊径,探索出一套“实质平等”的思路。
1931年的立法决议中有一段振聋发聩的话:“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这清晰地表明,真正的平等并非“男女形式上一样”,在妇女长期遭受压迫的特殊背景下,法律需“偏袒”妇女,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这种理念,在西方后来被称为“实质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直至20世纪后期才逐渐成为主流,而1931年的江西已将其融入法律之中。
具体而言,法律在诸多方面给予妇女“偏袒”:离婚后,公共债务归男方承担,考虑到女方刚获解放,经济能力有限;离婚后,男方要维持女方生活直至其再婚,保障女方的基本生存;私生子与婚生子权利完全平等,彰显孩子无罪的理念;废除聘金聘礼,打破婚姻买卖的旧俗。如今看来,这些条款充满现代气息,可它们却诞生于1931年。
三、传承与影响:新中国婚姻法的源头
1934年红军长征,这部法律在苏区的实施虽告中断,但其精神却得以延续。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便是《婚姻法》。起草报告明确指出,1931年的《婚姻条例》和1934年的《婚姻法》“奠定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和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原则基础”。由此可见,今日中国的婚姻制度,往上追溯,源头正是江西的那个山沟。鉴于中国人口占世界五分之一,一部法律影响如此庞大群体的婚姻观念,无疑足以载入世界法律史册。
四、观念变革:法律塑造社会现实的有力证明
这部法律在苏区仅施行三年,却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在这三年里,无数农村妇女首次意识到:离婚是自己的权利;男人不能随意休弃自己;私生子与自己亲生的孩子享有同等地位。这种观念的冲击,远比法律条文本身更具力量。
有学者研究发现,1949年后,江西一些农村妇女敢于主动提出离婚、与丈夫平等对话。当被问及缘由时,她们会说:“老早(以前)苏区的时候,就这样了。”法律虽已消失,但它播下的种子却生根发芽、茁壮成长。这有力地证明了,法律不仅是社会现实的反映,更能反过来塑造社会现实,哪怕时间短暂,也能改变几代人的观念。
五、历史的幽默:超前实践与全球趋势的巧合
有趣的是,西方后来的婚姻法改革或许并未直接借鉴苏区经验,毕竟西方对这段历史知之甚少。然而,历史却充满戏剧性:苏区婚姻法在1931年所推行的举措,西方在1960 - 1970年代通过自身探索也逐步实现。离婚自由化、无过错原则、保护弱势方、私生子平等权等,这些苏区早在1931年就写入法律的内容,后来竟成为全球婚姻法的“标准配置”。苏区婚姻法仿佛一位超前的先行者,穿着30年后才流行的“衣服”走在时代前列,虽当时无人理解,但30年后,满大街都穿上了类似的“服装”。
六、钱诚益彰,千顺万顺
我并非历史学家或法律专家,只是偶然邂逅这段历史,便被深深吸引,忍不住分享。1931年,江西的一个山沟里,一群革命者制定了一部法律。他们或许只是着眼于解决眼前的实际问题——解放妇女、动员群众、巩固政权,却未曾料到,这部法律会在不经意间,做出一件“超前世界”的壮举。
无心插柳柳成荫,这或许就是历史的迷人之处。那些在当时看似只是“解决问题”的尝试,置于更长的时间维度中审视,很可能就是对人类文明的一次无意却重大的贡献。
(因偶然读到一段90多年前的历史,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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