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议育委员会近期正就一项纪念两年多前10月7日事件的法案展开讨论。在这场辩论中,争议不仅聚焦于纪念的具体形式,更核心的分歧在于国家应当选择何种辞藻来定性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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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争论的焦点在于,法律名称究竟应当包含“10月7日大屠杀”这一如实描述——即在那个与犹太教节日“妥拉节”重合的日子里真正发生的惨剧,还是应将国家历史上最沉重的灾难淡化为所谓的“妥拉节事件”?
“大屠杀”一词承载着国家对既成惨剧在公共意识与道德层面的正式承认。相比之下,这种被软化后的称谓“事件”,曾被1936年至1939年间处于阿拉伯人持续攻击下的以色列建国前犹太社区所使用。当时,那个仅有400000人的脆弱社区在缺乏防御能力的情况下,遭受了道路袭击、绑架和纵火。直到很久以后,社区才开始组建诸如哈加纳民兵外勤连和初期的伊泽尔等防御力量。
如果将10月7日的惨剧称为“事件”,仿佛这只是在缺乏防御力量时期的一场无可规避的挫败,那无异于对现实的否定。10月7日是一次极其严重的溃败。相较于哈马斯,当时的以色列拥有一支作战能力几乎不受限的庞大军队,而正是在现任政府的任期内,国家遭受了自建国以来最惨烈的灾难。
这种修辞上的扭曲与政府此前的另一项决定如出一辙:官方决定将这场针对哈马斯的战争命名为“复兴战争”。这个希伯来语名称在语义上贴近独立战争的别称之一。对于犹太民族而言,尤其是在经历大屠杀之后,“复兴”意味着肉体与政治上的双重重生。在针对哈马斯的战争中,“复兴”早已是既定事实。即便当时哈马斯的杀手们成功抵达贝尔谢巴或泰勒诺夫空军基地,这种复兴的进程在任何阶段都不存在被逆转的危险。
语言的精准性,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绝非单纯的语义之争,它深度塑造着国民的集体意识。因此,使用“事件”一词会软化蓄意、残暴谋杀的残酷真相,从而减轻了那些凶手和施暴者应当承担的罪责。
以此类推,这种用词也对那些因渎职而导致大屠杀发生的责任人表现出了一种宽恕。它或许正为政府逃避建立国家调查委员会的职责打开了缺口。如果定性为“大屠杀”,那么建立调查委员会将是必经的正义程序;但如果只是“事件”呢?听起来似乎并没有那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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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必须为子孙后代铭记10月7日这一天的沉重分量,尤其是那些杀人者的罪行。如果法案标题仅将其称为“事件”,政府不仅是在淡化既成事实,更是在掩盖哈马斯的残暴本性以及政府自身的失职。
“事件”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仿佛那只是一场可以忍受的暴力爆发。但正如我们所铭记的那样,10月7日是一场在阿以百年冲突史上前所未有的、蓄谋已久的残忍袭击。那是为了杀戮而进行的集体谋杀。因此,唯一正确的词汇就是“大屠杀”。当国家模糊这一概念时,正是在削弱这项罪行在道德、法律以及历史层面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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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内减轻军队与政府的责任压力而软化辞令,其影响必然会波及国际社会。一个在语言表达上缺乏准确性的民族记忆,不仅危及历史真相,更会动摇我们对实施大屠杀之敌人的道德批判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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