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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雨
2026年2月13日,美国德州西区地方法院法官艾伦·奥布莱特法官批准宝马公司的禁诉令申请,禁止美国专利持有人Onesta公司在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就两项美国专利(US8,854,381B2与US8,443,209B2)对宝马公司主张权利。这一裁决也被视为美国司法体系对欧洲法院试图长臂管辖美国专利的明确拒绝。
事实上,这一决定在今年1月的庭审后即由法官做出,但是具体理由的细节,直到本次判决书公布,才得以完整的获知奥布莱特法官所依据的具体理由。
正如奥布莱特法官在裁决中所提到的,这是首例美国主体在外国法院主张美国专利。
而打开这个潘多拉魔盒的就是欧盟法院在 “BSH诉伊莱克斯案” 中的判决。该案中,欧盟法院认定,若被告位于欧盟境内,其住所地成员国法院可对专利侵权及无效抗辩一并作出裁判,且专利无效裁判仅具有相对效力。因此,原告Onesta公司据此主张,该判决可适用于美国专利,但美国法院认为,该判决从未明确赋予外国法院长臂管辖权,更未剥夺美国法院对本国专利的专属执行权。
由于这起案件直接挑战了“专利侵权判定权专属于授予专利的国家” 这一延续数百年的基本原则。
因此,2025年12月15日,宝马公司对此迅速展开反击,向美国德州西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发布禁诉令,禁止Onesta公司在慕尼黑法院继续推进针对美国专利的诉讼。
于是美国法院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临时限制令,维持现状,并于2026年1月13日举行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禁诉令。尽管Onesta公司随后申请临时中止执行,并获得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临时支持,但奥尔布赖特法官的终局裁定最终确认了美国法院的立场。
奥布莱特法官在裁定书中,重点阐述了美国专利司法体系的核心原则:美国专利所赋予的权利,只能在美国联邦法院对被告主张执行,这不仅是宪法与成文法的明确要求,更是保护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关键。
他表示,若慕尼黑诉讼继续进行,将直接剥夺宝马公司作为被告在美国法院享有的核心程序权利。
例如,陪审团审判权,美国宪法保障专利侵权案件由陪审团审判,而德国法院无此程序机制,更无法由美国公民组成陪审团裁决美国市场内的专利侵权行为。
“毫无争议的是,如今的专利侵权案件如同两个多世纪前一样,必须由陪审团进行审判。” 奥尔布赖特法官援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判决强调,美国联邦司法体系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在普通法民事案件中明确法官与陪审团的职责划分,将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交由陪审团裁决。他认为,允许慕尼黑法院裁判美国专利侵权,将彻底架空美国国会精心构建的专利管辖权成文法体系,严重损害美国政府的权利。
此外,事实证据开示权也将受到影响。美国民事诉讼中广泛的证据开示制度,在德国法院程序中无法实现。
对于Onesta公司主张的可以将专利法与版权法进行类比,因为美国国版权法允许外国法院执行美国版权,因此专利法也应如此。
但奥尔布赖特法官明确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专利与版权的保护规则存在本质差异:
一是美国专利保护需经过严格的申请与审查程序,而版权保护自动产生,无需登记;二是外国作品可直接在美国法院提起版权侵权诉讼,而美国专利的侵权判定必须由美国法院专属管辖;三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先例判决中明确指出,美国法院不应裁判外国专利的效力与侵权,反之亦然,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本案的反向情形。
此外,奥尔布赖特法官强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确认各国专利制度的独立性,将管辖权相关规定保留给各成员国自行制定。“《巴黎公约》的任何规定,均未设想或允许某一法域对另一法域的专利行使裁判权。” 他认为,美国的外交政策也明确支持专利纠纷应由授予专利的法域法院裁判,因此宝马公司的申请完全符合国际礼让原则,而非对其的违反。
可以看出,随着奥布莱特此次非常明确的基于美国法院立场做出的此次重要裁定,也就是明确的传递出一个信号:美国法院将坚决维护对美国专利的专属管辖权,不会允许外国法院的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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