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破解“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困局——陈炜律师的实务观察与策略分享
什么样的再审案子最难打?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有新证据、原审伪造证据、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重大违法。这些事由相对“有形”,突破口也相对明确。但真正让律师和当事人感到“无处着力”的,往往是另一类——以“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起的再审。
这句话听起来有点绕,但却是实务中最抽象、最考验专业功底的一类案件。它意味着,原审法官对关键事实的认定,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然而,证据是否“充分”,并没有一把绝对的尺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与裁量权。你觉得他判错了,想通过再审纠正,却发现自己手里没有新证据,法律适用似乎也没毛病,类案检索也对不上号……这种深深的无力感,恰恰是此类案件难点的核心。
实践中,它常以几种面貌出现:你提交的关键证据,原审法院要么不予评价,要么轻描淡写地给个“不予采信”;或者以“举证不能”为由,直接驳回了你的核心主张。这本质上都是“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那些本应被采信的证据,没有被看见、被重视,导致事实认定的轨道发生了偏离。
但请别灰心,这类案件绝非绝路。恰恰相反,在我经手的大量再审案件中,很多一审、二审均未采纳我方证据、未听取我方陈述的案件,最终在再审阶段迎来了转机。我们并没有提交什么“惊天动地”的新证据,翻盘靠的是什么?是策略,是方法,更是对事实与逻辑的极致梳理。
先看两个真实的案例:
在湖北十堰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原审调解书认定承包商李某“已垫资完成价值165万余元的工程”,并据此支持了其诉求。但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涉案楼层的实际施工情况与调解书认定严重不符,大量工程并未实际完成,关键事实的认定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最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再审,撤销了原调解书。
另一个最高法再审的案例中,当事人程某提交了一份利害关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核心证据,用以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权益。但最高法审查后认为,该说明仅系当事人陈述,且出具方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在一、二审中经多次传唤均未出庭接受调查,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原审认定相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指令再审。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即便没有“新证据”,只要原审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本身是虚假的、薄弱的、不合法的,或者整个认定过程违反了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就构成了启动再审的坚实理由。
那么,面对这类案件,我们具体该如何应对?
第一,回归事实本身,制作“案件大事记”。 必须清醒认识到,这类案件的核心战场是“事实”,而非单纯的法律辩论。我强烈建议当事人与律师一起,像侦探一样梳理全案。按照时间轴或关键人物,将每一个事件节点、每一份证据、每一次沟通的细节,毫无遗漏地罗列出来。你对每一个细节的熟悉程度,决定了在再审法官追问时,能否对答如流,甚至及时补强法官可能忽略的情节。
第二,深挖逻辑矛盾,进行“精准打击”。 很多原审的错误,藏在事实推论与裁判说理的逻辑裂缝里。你需要把原审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与庭审笔录、双方提交的证据清单进行逐字逐句的比对。寻找其中推理跳跃、前后矛盾、偷换概念的地方。例如,原审是否用单一、薄弱的证据认定了关键事实?是否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是否对证据作出了违反常理的解释?找到这些“靶点”,你的再审申请才能有的放矢。
第三,坚持诉求,但不必“另起炉灶”。 很多当事人觉得一审二审都输了,再审必须换一套全新的说法。这其实是个误区,反而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再审的核心是证明原审的“认定”错了,而不是全盘否定自己的原始主张。你应该做的是,用更扎实的事实梳理和更严谨的逻辑论证,去加固你原本正确的立场,指出原审在采纳证据、认定事实过程中的具体错误。
说到底,应对这类最“难”的再审案件,需要的不是奇招,而是笨功夫。是把事实扎得更深,把逻辑理得更清的那份专业与耐心。在我的执业经历中,这类案件恰恰是再审程序中,通过专业努力能够显著改变结果的类型。它考验的不仅是法律知识,更是律师抽丝剥茧、重建事实逻辑的实务能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在于对事实不倦的追寻。当证据看似沉默时,正是专业律师用逻辑与经验为其发声的时刻。
(本文内容基于陈炜律师对再审案件的长期实务观察与经验总结,旨在为法律同仁及遇到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一种解题思路。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策略仍需结合案件详情专业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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