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不是攻击救助流浪动物人士,力所能及救助能理解。
某音上看到一些无偿救助流浪动物的人,卖工厂、卖房,自己生活拮据,甚至不惜和家人决裂也要救助流浪动物,明明是一条不归路,家人朋友不如动物重要,这是什么心理?
“动保志愿者”救助流浪动物的荒谬性论述
一、伦理错位
“猫狗保”(通常指以猫狗为核心的,宣扬对其在法律、社会等层面实施特殊保护的一种思想),其理论的基石就存在着根源性的伦理优先序倒置的问题:将特定动物个体的生命权与人类社会成员的现实利益置于同等甚至更高位置。
在多数伦理体系中——无论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社会契约论还是公共理性框架——道德责任强度与社会关系密度、责任义务链条密切相关。简单说,人类社会对人的义务优先于对动物,这是制度伦理的基本排序逻辑。
从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角度来看,公共资源是有限的,甚至时常是匮乏的。将猫狗置于一个优先于一切动物的特殊地位,责任体系会发生结构性冲突——例如救助预算、医疗资源、城市空间分配都会失去稳定的优先级规则。我国仍然面临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的贫富不均等,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医疗条件亟需改善等问题。仅仅从收益角度计算,“猫狗保”的一系列诉求实施后只能得到负收益。
从经典的社会契约论角度来看,它认为现代社会公权力的来源是每个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人民把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以换取:安全、秩序、规则执行;但如果要求国家:无条件保护所有流浪动物个体、禁止一切处置手段、无限投入公共资源;这等于扩大国家义务,却没有对应的契约授权来源。社会契约的目的在于降低冲突,而非放大冲突。托马斯·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首要目标是“终止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也就是降低不确定性与冲突成本。但是“猫狗保”的主张在实践中必然会导致:社区治理冲突、邻里矛盾、执法对抗、公共安全争议、城市环境管理僵局。当一种思想主张系统性提高社会摩擦成本时,在契约论评估中会被视为低合法性主张,因为它破坏了契约建立的初衷——稳定与可预期秩序。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来看,伦理不是抽象悬浮的,而是建立在现实物质生产关系与社会结构之上。人的价值首先来自其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强调: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解放是最高价值目标、生产与再生产体系中的人类主体具有根本优先性。据此,公共道德资源与制度关怀的首要对象必然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动物个体。将动物利益制度性置于人类利益之上,属于典型的脱离社会生产基础的抽象诡辩式伦理化。
从毛泽东思想的群众立场出发,价值判断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必须服从这一根本原则。若动物保护主张在实践中:推高基层治理成本、加重社区安全风险、挤占民生资源、削弱公共秩序执行力,那么即使其情感动机是“善”(“猫狗保”立场者所认为的“善”)在群众路线标准下仍然不能获得合法性——因为群众利益不是抽象的、无良定义的“同情”、“爱心”,而是具体生活条件与社会安全的提高。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框架中,治理伦理强调三个排序原则:其一是人民生命与安全优先、其二是社会整体效益优先、其三是可持续治理优先。“猫狗保”主张的立法要求、禁止捕杀等,首先损害的就是公共安全,当人们不再敢一个人出门逛街、当公权力被无数次消耗在毫无意义的猫狗保护上时,社会的整体效益也必然大大受损。猫、狗两种动物常常捕杀城市中的珍稀鸟类和其他小型珍稀哺乳动物,猫狗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将使得可持续治理变得无法维持。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再进一步看,资源始终具有稀缺性。任何资源配置都必须回答一个问题:“是否提高了社会总体再生产能力与人民生活质量?” 如果资源大量投入情感性动物救助,却对劳动者福利、公共医疗、教育支持等领域形成挤出效应,那么这种伦理排序在阶级分析与社会再生产分析中都难以成立。
因此,无论从中、西方哪一种哲学体系的视角出发,“猫狗保护主义”都是极其荒谬的伦理错乱。
二、选择性同情的逻辑不成立
猫狗保护运动中最明显的逻辑断裂是物种选择性同情。
如果论证基础是“因为能感受痛苦,所以应当保护”,那就会立即推导出:畜牧业是否应整体废除?害兽防治是否应停止?实验动物是否绝对禁止?
但现实是,就算是最强烈极端的猫狗保护主义者也并不反对肉类消费,不反对灭鼠灭虫。甚至他们乐于见到猫狗捕杀鸟类等动物。这形成明显的逻辑双标:由情感亲近度决定道德强度。
这种结构本质上不是伦理原则,而是情感偏好投射。从论证严谨性看,这属于标准的“情绪驱动道德化”,而不是一致性伦理推理。
而猫狗保护主义者们的情感偏好投射,可以反映出他们内心真实的想法——在他们看来,猫狗比人类中的弱势群体更为重要。
三、公共治理层面的外部性问题
在城市治理中,流浪动物问题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特征:传播疾病风险、攻击事件、噪音与环境污染、对野生动物生态的破坏、社区安全成本上升。
如果以按照猫狗保护主义者们“猫狗生命不可处置”为绝对原则,就会导致治理方法被彻底锁死——不可捕杀、不可安乐、不可强制收容。结果是治理成本指数级上升,而效果却不稳定。这在公共政策上属于高成本—低确定性—高风险方案,通常会被视为低可行度政策。
而现实中早已有了恶果,我国高校校园、一部分居民小区是“重灾区”——执法者不敢捕杀流浪猫狗,害怕猫狗、过敏者等受害群体不敢发声。任何人一旦要求按照正常程序处置猫狗,就会遭到铺天盖地的网络暴力,甚至演变为线下的肉体攻击。
四、情感拟人化的认知偏差
猫狗保护论述常建立在强拟人化叙事上:对猫狗赋予人类情感结构、赋予道德人格、赋予社会身份。但从认知科学角度,这是典型的投射性解释偏差——动物行为可以复杂,但并不等同于具有人类的道德主体性。
当拟人化叙事进入政策讨论时,会产生三个问题:事实与叙事混淆、情绪替代理性判断、个案故事压倒统计现实。
这会导致政策讨论被“故事驱动”,而不是“数据驱动”。治理社会的依据就会变成比拼“谁更会讲故事、谁更会利用拟人修辞”,这将导致立法与执法制度性层面的崩溃。
五、权利—责任不对称悖论
权利体系在现代法理结构中通常满足一个原则:权利与责任必须存在可定义对应关系。
猫狗保护的主张接近“权利主体地位”,但动物本身:不承担社会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不参与契约结构。
这会导致一种制度悖论:责任由人承担 → 权利归于动物 → 决策权却在倡议者手中。
结果是权利话语成为代理人权力的扩张工具,而非真正的权利体系。猫狗保护主义的法律成了它的拥趸、相关产业资本家党同伐异的工具,成了境外势力挑动社会不满的一把利刃。
六、政策不可操作性
“猫狗保”的极端主张在实践层面不可执行:全部救助 → 收容系统崩溃;全部绝育 → 成本爆炸;全部长期供养 → 财政不可持续。
不可操作的伦理主张,在公共政策中等价于道德姿态而非治理方案。猫狗保护主义的主张,从实践角度上就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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